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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进入交易相关程序,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

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通知中所称国有金融企业主要是指国家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本通知所称增资扩股是指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的行为。各级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国有金融企业注资,风险金融机构接受风险救助。

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因同级增资而改变国有股比例的,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国家因增资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的控股权的,由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国有金融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其子公司的增资行为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定。派驻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董事应当按照授权办法、本办法的规定和派出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其中,重点子公司增资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报财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重点子公司由集团(控股公司)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财务业务布局、财务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投资行业范围等因素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对集团(控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当前净资产占集团(控股公司)同级净资产一定比例以上(一般不低于5%)的各级子公司。

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此外,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重点子公司动态名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国有金融企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其子公司增资需报财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除外)经营的竞争性国有金融企业因增资转让实际控制权的,应当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向财务部门申报履行相关手续。

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通知》还要求增资行为的报告主体为集团(控股)公司;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计划,明确增资金额和目的、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选择方法等。;被投资企业应当对拟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增资引进的投资者应当符合股东资格的相关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增资应当是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增资金额一般应低于投资者的净资产),不得使用委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一段时间以来,国家不断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例如,今年9月召开的全面深化改革中央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责任暂行规定》,这是去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配套细则。后者被视为解决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责任长期模糊的最高层次的机构改革。《意见》提出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首次明确了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应履行的职责。

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当时,会议还强调,要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建立统一的出资人制度,应坚持资本管理、市场化和审慎性原则,明确出资人和受托人的责任,加强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的管理和监督,完善问责制,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曾指出,财政部门明确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可以有效解决国有金融资本缺乏整体战略布局、管理职责分散导致激励约束机制难以完善等问题。过去,许多部门和机构从不同角度参与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但相应的职责不明确,导致了“人人行使管理权,无人全面承担管理责任”的局面。不同的规则影响了管理效率和决策效率,不利于形成统一的市场环境。

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曾表示,缺乏对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的监管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司治理层面,当投资者不明确时,投资者的责任无法明确界定,国家意志无法在国有金融机构的运作中得到充分体现,容易引发不可控制的风险事件;第二,由于缺乏对国有资本的监管,国有资本存在一些无序的发展和扩张,从而导致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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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2018年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报告》,2018年全国国有金融企业总资产为264.3万亿元,总负债为237.8万亿元,国有资产为17.2万亿元。

标题: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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