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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民法典人格权草案提交第三次审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民法》中的人格权草案的报告,第二稿第811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指的隐私权是指private/きだよ房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一些常委、地方、部门、专家和学者建议进一步研究和修改隐私的定义,强调不愿意让其他人知道。一些常委、专家、学者和公众建议,我们应对在酒店房间秘密安装摄像头和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
经研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隐私权的定义修改为私人空房间、私人活动和自然人不想让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该法还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搜查、进入、偷看或拍摄私人房间,如他人的旅馆房间。
同时,草案的三个草案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六种行为:搜查、进入、偷窥、拍摄他人住宅、酒店房间和其他私人空房间;拍摄、录音、公开、偷窥和窃听他人的私人活动;拍摄并窥视他人身体的隐私部位;收集和处理他人的私人信息;通过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扰乱他人平静的生活。;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封面照片来源:中国视觉(000681,诊断单元)
标题:宾馆房间拟纳入私密空间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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