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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龙朱晶晶
近年来,网络众筹互助平台发展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他们患了重病后需要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这是一个很大的经济负担,甚至是贫困家庭难以承受的负担。网络众筹和网络互助平台可以有效缓解患者的经济压力,降低保险覆盖面不足的家庭因病致贫和返贫的风险,帮助重病患者家庭度过难关,降低因病致贫和返贫的发生率。它有望成为继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后的第三种大病风险保障模式。
众筹或互助并不新鲜,但借助互联网强大的撮合能力,其可及性大大提高,参与者数量和资金规模巨大。网络众筹和网络互助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值得肯定和支持。不可否认,网络众筹和网络互助也暴露出了当前运作中的一些问题。最近,“扫地集资”和“订单提成”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网上众筹和网上互助平台的信任危机,甚至可能导致网上众筹和网上互助行业的信任危机。网上众筹和网上互助都有一定的公益性,公众信任是二者发展的共同基础。然而,网上众筹和网上互助都是由企业经营的,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公益性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因此,行业规范的建设和完善以及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对于网络众筹和网络互助的长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是,由于网上众筹和网上互助的本质区别,以及不同的运作模式,对行业规范的建立和监管的引导应该有不同的侧重点。
互联网众筹是公众通过互联网向需要帮助的个人发起的单向自愿捐赠行为,是一种个人慈善行为。因此,网上众筹平台需要严格审查接受者的真实情况,以及他们是否真的没有相应的财务能力。如果审查机制存在漏洞,很容易成为“爱情骗局”,甚至构成欺诈,从而影响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信任。网络互助是成员通过协议承诺承担彼此风险和损失的活动,是成员之间相互帮助、互利互惠的行为。互联网互助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其参与者之间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成员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符合相应条件时获得援助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与者,无论其经济能力如何,只要他们参与并承担分享义务,他们就有权享受援助。
网络互助提供了一个预先存在的风险转移机制,而一般网络互助计划将为参与者提供一个预先确定的互助金额,该金额将由所有参与者共享。网络互助的参与者有义务分享互助资金,而平台需要规避参与者的信用风险。因此,大多数网络互助平台都采用了“先付费后限制余额”的运营模式,即用户加入时,需要在账户中预先存入一定金额,以备后续费用分摊,互助平台会对用户账户余额设置一个下限,该下限不得低于该下限。这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资金池,目前一些平台的资金池已经达到几亿元。资金池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导致类似共享平台的存款难以归还,存在损害会员利益的风险。
网上众筹提供的是一种事后救助机制,这是发起人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时作为帮助者的帮助行为。众筹的目标金额由保荐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众筹平台不负责是否能够提高目标金额。虽然没有预付资金池,但从募集资金到用户提款期间,会积累一定数量的捐赠资金池。
互联网互助和互联网众筹有本质区别。目前,网络互助在模式和制度设计上比互联网众筹更加开放、透明和可持续。
网络互助平台对案件有严格的调查机制,委托给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审查过程更加严格。互联网众筹一般只对案件进行口头查询和确认,没有第三方调查机构的参与,存在很多审计漏洞,容易产生欺诈风险。
网络互助平台的信息披露更加公开透明,有利于社会监督,定期披露案件、互助资金、管理费等信息。然而,互联网众筹的收费、使用和管理费是不透明的,公众无法有效监督。
网络互助是成员间互助互利的行为,体现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精神。网络互助计划的成员在履行其义务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当他们符合相应的条件时,他们有权获得援助,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相应。网络众筹是一种纯粹的个人单向自愿捐赠,体现了人们之间大爱的公益精神。但是,如果审计机制存在漏洞,就很容易成为“爱情骗局”。
在行业操作规范方面,网络互助平台应充分公开和告知公众加入互助项目的条件、救助条件、共享机制等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审查互助申请人是否符合加入互助项目的条件。网络互助平台不应夸大其救助功能,避免因“误导性销售”造成的公众信任损失。同时,我们也要做好对互助申请人疾病真实性的审查工作。另一方面,网上众筹平台应注重严格审查受助者疾病和经济能力的真实性,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做好风险控制工作。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网络众筹平台应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能,或与医疗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在资金池管理方面,网上众筹和互助平台都应该对基金的安全负责,公开、透明、真实的信息披露是增强公众信任的有效途径。网上众筹和互助平台都应定期披露资金使用信息,并接受公众监督。
总的来说,网络互助和互联网众筹的基石是用户信任。如果没有风险控制能力强、制度设计完善、管理机制完善的优秀企业或平台,很容易产生一些风险,甚至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社会形象。
目前,网上众筹和网上互助都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相应的监管体系。根据他们的本质差异,他们应该由不同的主管进行监督。互联网互助可以被视为一种原始形式的风险保护。目前,就疾病救助范围和健康要求而言,大病互助与大病保险相似。一些网络互助平台也对用户分享金额设定了上限,实际上承担了部分担保风险,因此应该纳入监管范畴。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引导互助平台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严格监管预付款和资金池,或逐步取消。网络众筹作为一种完全无利可图的慈善活动,应作为慈善组织进行监管,借助行政权力,与社会保障、慈善基金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体系。有必要跟踪使用捐赠的整个过程,并涵盖各个领域,包括平台、基金托管人和医院,以确保公众的爱能够用于最需要的地方。
标题:网络众筹与互助亟待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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