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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999年90号文件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将调整普通人身保险的附加费率。其中,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的附加费用率有所上升,而年金保险的附加费用率有所下降。
为提高寿险行业的精算要求,银监会就《关于修改寿险精算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广泛征求全行业意见。昨天,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在综合各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后,中国保监会对《通知》进行了部分修改,并于近日再次征求行业意见。
《普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对《关于发布精算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90号文件”)的整体修订,该文件已在普通寿险产品中使用了20年,以使其更符合我国寿险行业的发展现状。
业内人士指出,90号文件的规定已不能满足普通人身保险产品快速发展的需要,如风险保险金额的确定、现金价值的计算、预定附加费用率的确定、法定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等。此次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也更加符合市场发展趋势和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实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这将促进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有助于控制保险公司的相关业务风险,有助于规范人身保险市场,防范行业快速发展带来的风险。
与1999年90号文件相比,修订后的《条例》调整了普通人身保险的附加费率。其中,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的附加费用率有所上升,而年金保险的附加费用率有所下降。
据业内资深人士介绍,保险公司在确定保费时,每个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费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费率不得超过相关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费率是指每个保单期内计划附加费的精算现值与总保单保费的精算现值之比。
例如,由于年金保险的期限较长,每年都会支付一部分保费,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费用率相对较高,因此有必要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这也是年金保险在今年8月下调后的新监管要求。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调整业务结构,开发更多有保障的人身保险产品,将年金保险产品的比重降低到合理水平,有效控制年金保险增量业务的价差损失风险和成本损失风险。即潜在的价差损失风险和成本损失风险。”根据上述行业老手的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的修订还补充了关于保证续保产品的相关精算规定,要求具有保证续保条款和保证费率的普通寿险产品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为保证责任计提额外责任准备金。
对于这一调整,业内人士解释称,此举明确区分了有续保和无续保寿险产品的风险程度差异。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风险,加强风险防控,引导保险公司在开发有续保的寿险产品时更加关注风险。
标题:人身险精算规定拟修订 条款费率设计更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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