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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为鼓励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通知基本上完全遵循了科技局的上市规则,允许持股5%以上的核心人才纳入激励范围,支持无利可图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并允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在“双11”那天迎来了丰厚的利润。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加大激励规模,扩大授权,积极推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措施。以前,绩效考核要求过于严格,这也成为一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愿尝试股权激励的一个重要原因。
首先,快速浏览通知的要点:
1.固定模式: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主要集中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面。
2.目标定位:股权激励的目标应以核心骨干人才为重点,结合企业优质发展需求、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中央政府和SASAC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在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内。
3.固定金额:对于中小上市公司和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最高可从1%上升至3%。上市公司在两个完整年度内授予的权利金额一般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至不超过总股本的5%。
4.固定价格: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确定。如果股票的公平市价低于每股净资产,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原则上应不低于公平市价的60%。
5.固定分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权益价值由境内外上市公司按照授予时总薪酬水平(含授予权益价值)的40%统一确定,管理、技术、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收益,因此不再设定监管上限。
6.固定业绩: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应反映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的业绩要求和考核取向。在权益授予过程中,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设定绩效考核目标。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没有分阶段实施,绩效考核条件可能无法设定。在权益的有效(解锁)环节,绩效考核目标应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趋势和所在行业的发展周期进行科学设定,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可通过与国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的绩效水平横向对标来确定。上市公司在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应当披露设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和目标水平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股权激励管理方法和绩效评价方法,上市公司根据绩效评价的完成情况,决定授予并生效(解锁)所有激励对象和个人的权益。
7.该通知确定了批准流程和程序。国资委不再审查股权激励分阶段实施方案(不包括主营业务为整体的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阶段实施方案,国有控股股东应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批。
8.支持科技板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两种特殊情况下有补充要求。如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股票的解锁期限应适当延长,解锁业绩目标条件应设定为不低于公司近三年的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的第75百分位水平。无利可图的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在股权授予价格和有效股权比例方面做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9.国有控股股东应当要求并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开披露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中央企业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向SASAC报告中央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激励规模扩大,授权范围扩大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主要激励工具是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近年来,中央企业积极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措施,推动了一批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措施,包括中国联通(600050股,咨询股)、Hikvision (002415股,咨询股)、国家电网南瑞限售股、中牟实业股票期权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取得积极进展,但总体而言,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和比例仍明显不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对中国券商记者表示,这份文件的发布将增加激励规模,拓宽授权范围,并将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措施。
例如,在强化积极激励导向方面,一是提高奖励比例,将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科技创新类上市公司的奖励份额从总股本的1%提高到3%,将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求类上市公司的累计奖励份额在两个完整年度内放宽到5%。二是提高股权激励的价值,统一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价值占激励时工资总额的比例至40%。第三,它将不再规范股权激励对象的实际收益。
同时,《通知》规定,除主营业务为整体的上市公司外,SASAC不再对股权激励的分阶段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国有控股股东应在董事会审议决定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方案制定的分阶段实施方案前,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批。
这意味着SASAC只审查股权激励的总体计划,不再批准分阶段实施计划,中央企业集团将履行检查分阶段实施计划的职责。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向SASAC报告各期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绩效评估与股东回报挂钩,并提高回报质量
以前,绩效考核要求过于严格,这也成为一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愿尝试股权激励的一个重要原因。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股权激励和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制度。股权激励的绩效评价应反映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的绩效要求和评价取向。
在权益授予过程中,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设定绩效考核目标。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没有分阶段实施,绩效考核条件可能无法设定。
在权益的有效(解锁)环节,绩效考核目标应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趋势和所在行业的发展周期进行科学设定,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可通过与国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的绩效水平横向对标来确定。
SASAC负责人表示,这些要求从引导企业开展国际标杆行业标杆管理、在授予权益时合理调整绩效考核要求、在行使权益时规范绩效条件等方面建立了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
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有两种特殊情况
根据通知,为鼓励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通知基本上完全遵循了科技局的上市规则,允许持股5%以上的核心人才纳入激励范围,支持无利可图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并允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
同时,为维护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知对两种特殊情况提出了补充要求:
首先,当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时,股票的解锁期应适当延长。
第二,亏损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在股权授予价格和有效股权比例方面做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负责人表示,希望核心人才的利益能够更好地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联系起来,在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合理回报的同时实现个人利益,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标题:终于落地!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迎松绑 快看9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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