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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纬客户10月22日,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1日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在定罪量刑时,是以单笔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借贷为依据,并从非法借贷金额、非法所得金额、非法借贷金额及造成的危害等方面进行认定。
为了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准确惩治非法借贷的犯罪活动,《意见》将矛头指向对社会危害最大的非法高利润借贷,并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出业务范围,往往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明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
在定罪量刑时,《意见》依据的是单笔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贷款。此外,个人非法借贷金额累计超过200万元,单位非法借贷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个人累计违法所得8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违法所得400万元以上;有50个以上个人非法借贷,150个以上单位非法借贷;借款人或其近亲属造成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严重”。
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包括:个人非法借贷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借贷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个人累计违法所得40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违法所得2000万元以上;有250多个个人非法放贷,750多个单位非法放贷;导致许多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的后果。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规定,非法借贷的金额应以实际贷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为准。如果非法贷款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并从本金中提前扣除,相关金额应计入实际年利率的计算中。
此外,《意见》还提出,为从事非法借贷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转移高利润贷款、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应处以重罪。为了强行索要非法借贷的债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数罪论处。以滋扰、纠缠、吵闹、聚众制造声势等手段聚集、唆使或雇用他人强行索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是,非法出借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本意见将于2019年10月21日生效。
萨克研究所(Sack Research Institute)高级研究员王世强认为,政策建议主要针对借款利率超过36%的非法平台,如超盈利贷款、常规贷款、超短期现金贷款(如714高射炮),或暴力催收导致借款人死亡的平台,将予以严厉定罪和处理,从而加快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的清理整顿。
山东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磊表示,非法放贷涉及大量资金和人员,放贷平台和公司的崩溃很容易导致金融混乱。非法借贷和收集是邪恶势力的重要收入来源。为了彻底摧毁邪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打击非法放贷是当务之急。
据王世强分析,未来从事贷后回收或处置不良资产的公司业务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暴力回收问题将会减少,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消费金融平台也将退出。(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重磅!“两高两部”明确:年利率36%为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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