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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晓林)她去超市购物,结账后发现商品价格高于标价,于是她告诉超市客服,并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没想到超市不同意,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求助,最后得到了500元的赔偿。
今年8月,张女士正在城里的一家超市购物。退房时,她发现酸奶的价格是5.9元/瓶,结算金额是8.9元/瓶;玉米煎饼的价格是15.8元/片,结算金额是16.8元/片。因此,她向超市客服提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即按商品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进行赔偿。对此,超市表示不同意,双方未能协商。无奈之下,张女士打电话给消费者协会投诉,希望得到帮助。
接到举报后,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超市负责人,约定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消费者协会耐心向超市领导解释相关政策法规后,超市领导最终同意按500元赔偿,并向张女士道歉。
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有权了解自己购买或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内容、规格、成本等相关信息。;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服务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应当赔偿500元。
编者:于涛
标题:消协调解,消费者获50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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