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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新《证券法》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要求,中国证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将于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证监会等四部委发布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备案条例共有23条,主要规定了备案机构、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时间和备案程序等。为方便证券服务机构备案,中国证监会开发了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将通过监管规则应用指南,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的程序规范和常见问题进行说明。

证监会等四部委发布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咨询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均纳入监管范围。根据各类证券服务机构的重点业务和主要风险点,《备案条例》第四条至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各类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业务范围。

证监会等四部委发布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备案条例》规定了以下备案要点:一是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自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首次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时间早于服务协议签订时间的,应当自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二是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服务机构备案。三、年度备案应在每年4月30日前进行。此外,证券服务机构在《备案条例》实施前已签订服务协议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备案条例》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

证监会等四部委发布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为规范备案程序,《备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齐全的,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程序。证券服务机构提交更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证监会等四部委发布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备案条例》明确了证券服务机构“事后备案”和“信息备案”的性质。严格遵循“分销服务”的要求,坚持非行政许可“备案”的法律地位,不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置前提条件。二是坚持简化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提高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注重监管的有效性,科学设计备案材料,避免追求“大而全”,增加证券服务机构的负担。第三,考虑不同类型证券服务机构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备案要求。努力寻找各类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备案要求的“最大公分母”。(王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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