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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李海南
近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公共机构节水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旨在更好地指导公共机构节水工作,提高其用水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节水工作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长期以来,节水从口号到实际操作已经家喻户晓,相关的节水政策和目标也已明确,这与我国整体缺水形势密切相关。根据国家节水行动计划,到2022年,将有200多个节水标准,涵盖取水定额、节水公共机构、节水企业、产品用水效率、水利用和处理设备、非常规水利用和水再利用。事实上,近年来,在相关政策要求的指导下,中国的节水成就是显著的。
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介绍,近年来,公共机构节水工作的大力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2018年,人均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了9.11%,较好地实现了“十三五”节能降耗的目标。截至2013年底,所有中央国家机关都建立了同级节水单位,截至2018年底,全国3016个省市建立了公共机构节水单位,3万多个公共机构城市建立了公共机构节水单位。
正是在上述成就的基础上,《守则》被赋予了新的使命。根据介绍,守则可以发挥两个作用:第一,公共机构内部水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守则分析和评估自己的水管理绩效,掌握自己的水管理绩效的变化和趋势,从而判断自己的水管理措施和方案的有效性,不断提高自己的水管理绩效和水利用效率。二是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可以科学合理地评价不同类型和层次公共机构的水管理绩效,通过比较、分析和排序,掌握公共机构水管理的程度、水平和分布,从而提高水管理的整体绩效水平。
笔者认为,通过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公共机构节水的主观能动性具有重要意义。毕竟,多年来,包括阶梯水价在内的影响居民用水的节水措施,一直在中国践行着倡导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的理念,确保了“节流”措施的有效性;与此同时,河流配置、雨洪资源节约、海水淡化等“开源”措施也在不断努力。可以说,它已经形成了一种协调价格与资源关系的模式,即充分利用价格工具,从政策和技术两个方面确保中国的“水安全”。在此节点下,对公共机构节水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对于今后进一步落实“节水优先”政策至关重要。
标题:激发公共机构 节水主观能动性示范意义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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