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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地块开发建设征地资格。其中提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开发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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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土地管理法草案:成片开发征地须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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