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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流·赫尔佐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必须提供免费和有偿的餐具供顾客选择,并在使用前明确提醒和告知,否则顾客有权拒绝付款。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有很多餐饮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和获取利润而非法经营,这使得消费者在餐具上“吃暗亏”。最近,市民宗在南京一家“美丽的青蛙屋”就餐时被招入。(9月24日,《扬子晚报》)
事实上,对于餐饮企业来说,餐具等餐具不是商品,而是餐饮企业用来促销商品的工具;既然它不是商品,就不能卖给外界,更不用说向消费者收费了。对消费者而言,餐具只是餐饮企业必备的免费物品,不是消费品;由于它们不是消费品,消费者不需要为使用筷子等餐具付费。换句话说,提供餐具,如餐具,是餐饮企业必须承担的经营成本。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实际上是将运营成本转移给消费者。
从这个角度来看,南京这个“美丽的青蛙屋”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是不合理的。但是,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餐饮企业不能收取“餐具费”,也就是说“没有什么是法律禁止的”。问题是,“能行”并不意味着你可以胡作非为。从法律角度看,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这是一个前提条件;如果你不提前通知并在事后收集,你将被怀疑强制消费和欺诈。然而,这家“美丽青蛙屋”收取“餐具费”,既没有明码标价,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由此可见,未注明的“餐具费”是乱收费。这显然值得相关部门反思。首先,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餐饮业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标准,不得以虚假优惠折扣等手段哄骗他人消费,不得采取私自收取“餐具费”等乱收费来转嫁经营成本。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查处乱涨价、乱收费、变相涨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边肖是湖北的自由作家)
编者:于涛
标题:不明示的“餐具费”就是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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