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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彬
金融市场参与者和学术专家对普惠金融有不同的理解,尤其是对普惠金融的成本有不同的看法。一些观点认为,普惠金融既有“一般性”又有“效益性”,将“效益”理解为较低的贷款资本成本;一些观点强调,普惠金融强调"普遍",即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而"有益"则反映利益,并为被排除在金融服务之外的人带来获得有效金融服务的机会。
普惠金融的概念是联合国在2005年提出的,它是指以负担得起的成本向所有社会阶层和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群体提供适当和有效的金融服务,其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农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潘光伟曾指出,普惠金融不是慈善和援助,而是帮助受益群体提高造血功能。要坚持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支持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普惠金融需要注意市场化原则。在发展普惠金融的过程中,不仅要满足更多群体的需求,还要使供应商合理受益。
普惠金融不强调降低资本成本,当前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超出了普惠金融的使命。普惠金融之所以应该既“普遍”又“有益”,是因为原来的普惠金融已经被翻译成了普惠金融,而这种翻译容易让人看着文本,从而导致误解。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有一种观点认为包容性金融的成本应该相对较低,而这种观点经常出现在对数字包容性金融的讨论中。
数字普惠金融一般被认为可以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但这里的成本并不反映在从需求方获得资金的成本上。目前可以证明,数字普惠金融首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换句话说,在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支持下,金融带来了高度的供需匹配,但从几家持牌互联网银行的贷款成本来看,这并不便宜。其中一个因素是这些平台的债务业务成本也很高。因此,上述成本降低是指贷款人成本的降低,而不是获得贷款人的成本。
在中国推广普惠金融的使命之一是提高相关受众的金融素养,而不是先提高素养,然后再推广普惠金融。笔者认为,金融素养的提升应该通过深化金融交易过程来实现。财务素养的重要内容是成本意识和信用意识。简而言之,成本意识意味着借款要支付合理的利息,而信用意识意味着借款要在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合理标准利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获得的贷款的可负担和可偿还的利息水平合法合规,双方都愿意,可视为合理;其次,贷款人的利息回报应在合理的范围内。这也是当前反金融欺诈的一个痛点。许多消费者对高利率甚至超高利率的非法集资了解不够,导致他们陷入金融欺诈的漩涡,损害自己的利益。
成本意识的建立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尤其是在普惠金融服务的关键领域——农村地区。近年来,一些以工业和民生为基础的财政和金融政策在县或农村地区有所发展。在促进工业或促进创业和就业方面,他们采取了财政折扣政策,甚至是全额折扣。一方面,这确实促进了工业发展。它带动了一些人的创业就业热情;另一方面,在相关政策到期后,企业实体是否会继续通过支付正常利息获得贷款仍有待观察。笔者在调查下岗创业、农村妇女创业等项目时发现,这些项目主要是基于全额贴息,相关社保或妇联部门协助银行做贷前审计工作。虽然贷款的主体是先还利息再获得财政贴息,但当笔者问及未来扩大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是否会向银行申请需要支付利息的贷款时,大多数相关主体仍然选择向亲友借款作为主要方式。
包容性金融强调赋权。这种“能量”主要强调需求主体的自我造血能力,其中包含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即其财务能力,这是农村受众普遍薄弱的方面。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和畜牧业的商业实体,以及在农村地区从事小生意的夫妻商店,普遍缺乏财务意识和财务管理能力。财务授权是指不断影响和提高这些群体的财务意识,并理解资金可能带来收益,但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才能获得资金。只有这样,普惠金融才能真正发挥其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并具有可持续性。
标题:需要建立 普惠金融的成本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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