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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和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寿险行业动态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的初步建立,对于法定责任准备金的市场化审慎评估、寿险利率形成机制的进一步市场化、寿险市场利差损风险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以及寿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根据目前通知的具体内容,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的形成机制仍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参考利率的选择、调整的频率和方法、不同险种评估利率的确定等方面应做出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建立利率动态形成机制对评估责任准备金非常必要
通知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了基于行业的利率评估定期调整机制。支持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个人保险责任准备金利率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研究讨论评估利率调整的必要性及其影响,形成相关建议,供监管部门决策;二是建立基于市场利率和行业投资收益率的评估利率确定机制;三、2013年8月5日或之后发行的普通养老金或普通长期年金的评估利率上限由原来的年复合利率4.025%的下限调整为年复合利率3.5%的下限,分红型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合利率3%与预定利率的下限。在当前市场化的寿险利率和低利率环境下,建立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的动态形成机制非常必要。
(1)个人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形成机制不成熟。自2013年以来,按照“普通、普遍、分红型人身保险”的三步改革路线图,我国人身保险产品的定价权逐步放开。2013年,监管部门放宽了普通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2015年,进一步放开了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取消了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不超过2.5%的限制。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同时,准备金评估利率的上限也有所提高。2013年以后,普通寿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为3.5%,分红保险为2.5%;2013年8月5日或之后发行的保险期为10年或10年以上的普通养老金或其他普通年金保单的上限应为评估利率的1.15倍,以预定利率为准。2016年,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将进一步调整为年复利的3%。到目前为止,上述规定已经实施。另外,在目前的行业实践中,预定利率一般是准备金评估利率的上限,即普通寿险产品为3.5%,分红产品为2.5%。对于一些长期年金产品,预定利率可以达到4.025%(即3.5%的1.15倍)。因此,寿险产品的费率形成并不是真正的市场化。改革责任准备金率评估机制,建立动态的、市场化的责任准备金率形成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二)低利率环境可能导致利差损风险的复发。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全球经济金融环境的波动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影响,国际国内利率不断下调。目前以及未来一定时期,由于经济低迷的影响,利率将长期处于低位。低利率环境已经成为保险业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在长期低利率环境下,寿险公司可能面临利差损。在严重情况下,利差损将导致寿险公司破产,并可能进一步引发行业系统性风险。这在20世纪90年代的日本和中国都有先例。
为化解20世纪90年代利差损危机的影响,1999年6月至2013年8月,中国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始终为2.5%,定价相对谨慎。同期,保险业资金运用收益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基本在2.5%以上,也明显高于10年期国债收益率。然而,2013年寿险产品定价利率放松后,特别是2015年至2017年,利率下降趋势明显,10年期国债收益率低于普通寿险3.5%的预定利率,可能存在利差损风险。近年来,特别是2019年初的“开门红”时期,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规模,大量销售预定利率超过4%的年金产品,带来了潜在的利差损风险。2019年初,银监会紧急叫停一批预定利率超过4%的寿险产品,并向行业发出预警信号,防止利差损。这也反映出一些制度在监管寿险产品费率形成过程中的滞后性,不能有效抑制保险公司审慎定价。因此,在当前低利率环境下,建立一个动态的、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对于评估责任准备金具有重要意义。
评估责任准备金利率形成机制的国际经验
在国际上,各国监管当局已经建立了相对成熟的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调整机制,以限制保险公司审慎评估准备金和产品定价,其中美国和日本是最具代表性的。《通知》虽然给出了确定评估利率的公式,但在很多细节上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评估利率的形成机制。
(一)美国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中评估利率的形成机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标准估价法(svl)的实施和各国的立法,美国建立了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制度,其中死亡率和利率都有明确的规定。1941年,监管机构首次设定法定准备金评估上限为3.5%。1980年以前,法定评估利率的上限由监管机构直接给出,并在每次修订后公布。1980年后,监管部门修订了《标准评估法》,形成了负债准备金评估利率的动态调整机制。
美国法定估值利率的上限是根据参考利率(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收益率)根据表1中的公式计算得出的,并在每个日历年以0.25%作为最低单位进行调整。对于寿险产品,如果计算结果与现行标准之间的变化不超过0.5%,则当年无需调整;如果变化幅度超过0.5%,应适用新的评估利率上限。公司债券收益率的数据由穆迪公司提供,该数据将由美国保险监管者协会(naic)在其网站上发布。具体来说,不同产品法定评估利率上限I的确定方法如表1所示。
(二)日本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中评估利率的形成机制。为了应对利差损,日本在1995年修订《保险法》时提出建立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标准政策准备金制度),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的具体确定过程是:根据国债收益率确定目标利率,将目标利率乘以安全系数,得到基准利率,然后根据基准日基准利率与当前标准利率的差异,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标准利率。
2014年之前,日本采用的目标利率是10年期日本政府债券(jgb)3年期平均收益率或10年期平均收益率中的较低者。2014年,日本财政部改革了标准利率的设定,如表2所示。对于批发寿险和养老金产品,改革后的标准利率更加市场化。这主要表现在:1 .标准利率调整所参照的政府债券收益率更为市场化,因此以前基于政府债券认购的收益率调整为当前的政府债券收益率;2.重视当前经济和市场条件的影响,降低历史收益率对标准利率的参考。因此,基于过去10年的先前回报率的平均值被调整为基于过去3个月或一年的回报率的平均值;3.降低判断标准利率是否需要调整的门槛,使以前的差额大于0.5%,差额大于0.25%;4.由于标准利率的调整和评估频率增加,因此每年前判断一次标准利率是否需要变更,并在下一年执行(每年10月1日为判断基准日,下一年4月1日为生效日),改为每季度判断一次,三个月后执行。由此可见,日本的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市场化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率确定机制,以确保评估率能够恰当地反映风险。
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动态调整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2019年8月30日发布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寿险业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动态调整机制初步建立,完善了法定准备金评估体系,对保险公司审慎定价、防范利差损风险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结合美国和日本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体系中确定评估利率的方法,我国评估利率的动态调整机制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完善。
(1)评估利率应每年调整一次,以保证评估利率的及时性。目前,《通知》只说明将根据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定期调整评估利率,但没有明确调整的频率、必须调整的情况以及具体的调整方法。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建议每年调整评估利率,以保证评估利率的及时性;同时,设定0.25%~0.5%的调整阈值,当新的评估利率变化幅度不超过阈值时,避免评估利率的频繁调整,以降低监管成本;当需要调整时,可以用0.25%的最小振幅进行调整。
(2)有必要结合评估利率的调整频率,设定更为审慎的市场基准利率。通知中给出的公式与美国相似,但与美国和日本相比,通知考虑了过去三年保险业的投资情况,充分考虑了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在市场基准利率的选择上,它不同于美国基于公司债券收益率的基准利率,但与日本相似,它是基于债券收益率的基准利率。公告采用10年期债券收益率的750天移动平均线,相当于过去三年的历史数据。然而,日本批发的终身保险和养老金产品是基于过去三个月或一年中较低的收益率。可以看出,中国市场基准利率对历史数据的权重更高。与当前市场环境的相关性很低,当利率下降时,这可能是不谨慎的。建议监管部门通过评估利率调整频率,综合考虑和测算,制定更加审慎的市场基准利率。此外,通知中现行的评估利率确定机制并未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险设计评估利率确定机制。考虑到不同保单在批发支付、分期支付和保险期间所面临的不同风险,应在权重因子中充分衡量和体现。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标题:建立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的动态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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