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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源
7月19日,经银监会批准,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正式发布《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账户细则》)。《账户规则》是对《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管理规则》的细化和完善。从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到信托受益权账户统一管理的进展,是信托业基础服务体系建设和完善的重要一步,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保护信托受益者合法权益、有效协助信托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法》对信托公司和信托行业的影响不仅在于信息服务和管理方式的改变,还在于经营和服务方式的改变,信托制度变革的影响和制度效率将逐步显现。从信托受益者的角度来看,对信托受益者账户的统一规范管理可以反映中国富裕家庭通过信托积累的社会财富;反映各行业通过信托获得的投融资效果;它反映了金融机构通过信托进行银行间合作的创新成果,进而反映了信托制度在家庭金融、产业金融和银行间金融领域的特点和优势。信托监管机构依靠受益权账户,更有效地运用监管技术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信托原点,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也是有益的。
思维维度的延伸:
从产品到客户
长期以来,信托公司与信托客户之间的沟通主要基于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以产品为发起者和领导者开展信托业务;信托产品的受益人大多是自利金融信托的订户。由于产品投资者的同质性,个性化的主观性没有得到有效的体现。《账户规则》第6条明确规定,信托受益人账户是信托登记公司为受益人开立的记录其信托受益权及其变动的记账账户。根据“账户实名、一人一户”的原则,信托受益人账户将开始连续记录受益人名下所有信托产品的数据和信息。只要账户中仍有信托产品及相关事项的受益权份额,即除非出现“空主账户”,受益人无需申请注销。《账户规则》还对不合格账户和违规账户的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可以说,从那时起,基于账户管理的信托会展业新时代将逐步开启,信托公司的展示思维也将加速从产品向客户的转变。在商业信托和受托人在中国面前的信托会展业的现实环境下,信托行业的转型方向是受托人希望回报服务于客户意愿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信托原点。信托受益人账户统一管理基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受托人在收益中的信托来源找到了立足点和着力点,为信托公司从信托产品制造商向信托服务提供商的业务转型提供了新的方向。
服务重心的转移:
从客户到客户
《账户规则》规定了信托受益权账户的四种类型,即自然人账户、金融机构账户、其他机构账户和金融产品账户,涵盖所有类型的信托产品受益者。通过与股票、基金等交易账户功能的类比,可以看出信托受益者对受益权账户的产品配置和资产管理将有更个性化的要求,以资产配置和账户管理为重点的服务信托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这就要求信托公司做好准备,以客户为服务对象,以账户为服务内容,围绕自然人的整个生命周期合理安排财富规划和资产配置,大力发展家庭金融;围绕非金融企业整个发展产业链提供金融整合服务,深化产业金融发展;围绕金融企业多元化资产配置平台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创新发展银行间合作。
鉴于账户比客户主体更具确定性和一致性,需要系统化的全过程服务,因此信托公司需要积极运用金融技术,通过系统建设和数据治理能力来提升服务能力。例如,创新性地使用区块链技术来记录和管理家庭信托受益人账户中的各种信托财产,将有助于家庭财产长期继承;结合企业供应链,提供单账户信托融资和账户服务,全方位多层面控制风险,优化企业供应链管理。银监会《关于推进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也明确鼓励利用物联网、区块链等金融技术进行智能风险控制,健康发展供应链金融。由此可见,基于技术授权的账户服务是信托公司开展服务信托的一个新的业务方向。
竞争模式的转变:
从封闭信任到开放信任
虽然《账户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信托受益权的转移,但随着受益权账户统一管理平台的逐步积累和发展,特别是新资产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信托产品的标准化和净值管理将逐步成熟,围绕信托受益权转移、质押和权利融资的创新工具将迎来新的市场机遇。
一方面,信托公司之间同质化产品竞争将更加激烈,不利于整个信托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信托公司需要与时俱进,设计和发行具有差异化竞争力的信托产品;另一方面,客观上也要求信托公司从发展开放式信托、在整个市场配置产品的角度出发,寻求与信托同行的开放式合作,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资产配置需求;与有能力提供增值服务和综合金融服务的子行业和行业开展开放式合作,提供深度消费情景和生产情景下的主动管理账户服务;以提供差异化信托服务为特征的金融同业开放合作,在统一账户体系下开展银行、信用保险、政治信托等创新合作模式,在金融业进一步开放的背景下寻求资源整合和合作共赢,融入国际金融,提升国际竞争力。
监管视角的丰富:
产品规模大数据和客户精度小数据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披露信托业数据的传统做法,信托资产管理规模、信托产品投资和信托公司经营状况是反映信托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核心指标,也是勾画信托业发展的“大”数据肖像。随着《账户规则》的实施和信托受益权账户登记管理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反映信托受益权的指标将逐步丰富,基于每个信托受益权账户的“小”数据将更加准确。
《账户规则》第39条明确规定,信托受益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查询信托受益权账户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只能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查询信托受益权账户信息,信托登记公司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一方面,有利于信托监管机构从信托公司和信托投资者的双向维度更全面、更及时地了解和掌握信托业的发展,有效监管信托公司合规支付信托产品,有效保护信托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信托投资者和受益人能够及时、完整地了解信托利益的享有和分配情况,有利于提高对信托产品收益和风险的理性认识,通过账户信托查询和信息维护与信托公司建立和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科学合理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是AVIC信托的首席研究员)
标题:基于账户的信托数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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