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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上亿甚至上亿的现象屡见不鲜,100亿甚至更多不再是个别现象。为什么大股东侵占现象成为一种慢性病?对此,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早在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就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上市公司发展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2005年,《国务院关于批准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向上市公司借款、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偿还债务、支付资金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然而,大股东和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最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只是一件浮夸的事情,可能无法真正遵守这些规章制度,一些控股股东也从来没有真正放在心上。以圣康德为例,2018年年报显示,公司账面货币资本为153.16亿元,其中122.1亿元存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然而,这122亿英镑存款既不能用于支付,也不能用于执行。根据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口头答复,“可用余额为零”。原公司控股股东康德投资集团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将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子账户的资金全部汇入康德投资集团整体使用的康德投资集团账户。这种集资方式混淆了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为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打开了方便之门,明显违反了“不得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规定。不过,北京银行可以回答为“合法有效”,中国证监会目前只是在调查此案。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说什么关于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如此美妙的行为。我想问,《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放在哪里?
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指出,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必须牢牢把握“四条底线”:一是不披露虚假信息,二是不从事内幕交易,三是不操纵股价,四是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然而,尽管中国证监会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并未进行监督、警告或处罚,但监管工具箱中显然没有什么工具,尤其是杀手。过去,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行为大多因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最高罚款60万元,责任人最多被禁止进入资本市场。与轻松占据数亿甚至数百亿美元相比,这太轻了。与其说是惩罚,不如说是鼓励。难怪上市公司的资金被大股东占用,不仅混乱,而且占用的资金越来越多。在我看来,最根本的问题就在这里。
在外部资本环境紧张的情况下,控股股东从上市公司特别是民营企业提取现金较为集中。有必要帮助私人控股股东缓解他们的财务困难。然而,这并不是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借口。对于以资本交换名义转移利益的资本侵占行为,必须从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入手,制定相关行为规范,明确董事责任,加强对其履职的监督,建立长效约束机制,从根本上防止控股股东非法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在第一时间发现重大资金占用迹象后,一方面应督促公司尽快核实情况,尽可能挽回损失;另一方面,应迅速启动纪律程序,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鉴于目前的行政处罚往往受到《证券法》修改不充分的限制,更适合将大股东的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按刑法规定追究责任。否则,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更好地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标题:大股东侵占现象缘何成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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