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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交通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股东会(临时会议)批准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机构参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鄂银办发〔2018〕224号)加强股权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对《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增加了股东管理和股东权利义务内容:一、股东持有的股份在5年内不得转让,但股东向其控股公司转让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 第二,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第三,必要时大股东应向公司补充资本;第四,应经监管机构批准或未向监管机构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的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议权和处置权;第五,对于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公司与其进行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公司股权等。,并限制其权利,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投票权、提名权、提案权和处置权。章程修订前后对比见公司门户网站(博康信托/)。修订后的交通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章程已经湖北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已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章程备案手续。
特此宣布
交通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5日
标题: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修改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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