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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人寿保险司就近期寿险产品发布通知,要求各寿险公司高度重视产品开发,加强销售管理,优化客户服务。严禁转让产品设计,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调整现金价值计算、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严禁将主保险与保险混为一谈,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偏离设计初衷;严禁对产品条款和保险利益进行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全文如下:
人身保险司[2020]157号
所有人寿保险公司:
现将近期寿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报告如下。请认真整改问题,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产品验证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a)产品材料。首先,提交的材料不规范。例如,东吴人寿提交的两个大病保险产品,费用变更信息表没有相关人员签字。第二,文件引用不正确。例如,复星联合健康提交的一个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精算报告引用了被废止的文件。
(二)产品设计问题。首先,长期风险是短期的。如北京人寿和瑞泰人寿提交的养老保险和平安养老保险提交的万能年金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设计不合理,存在长期风险和短期风险的潜在风险。其次,预定退保率异常高。例如,在联合人寿保险公司提交的养老保险中,利润测试前五个保单年的退保率太高。
(3)产品术语的表达。首先,这些条款与法律不一致。例如,北京人寿提交的两份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关于法院管辖范围的约定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属地管辖的规定不一致。第二,与责任相关的判决条件的约定不合理。例如,对于阳光人寿、恒大人寿、北大方正、瑞华健康保险、鲍国人寿、昆仑健康保险、平安健康保险、友邦保险提交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保证责任或免责条款约定的判断条件不合理,可能会侵害消费者利益。第三,续约协议不合理。例如恒安标准和东吴人寿提交的某项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保证续保期限到期时,如果公司没有收到不续保申请,将被视为续保,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4)产品价格的确定。健康管理服务费用与保费的比率超过了监管要求。如德化安谷提交的医疗保险中,健康管理服务费用比例过高,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要求。
(5)其他问题。首先,产品组合销售规则存在缺陷。例如,对于海宝人寿和PICC人寿提交的附加养老保险,费率和现行价格计算考虑了重大风险和重大疾病的发生率,但对重大风险和附加风险之间的比例关系没有限制,这可能导致保险产品在组合销售过程中被异化为理财产品的风险。二是拨备方式不规范。例如,对于宏康人寿提交的三种产品,精算报告中未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与精算要求不一致。
二、新华人寿保险销售的误导问题
新华人寿长期分红年金保险销售的误导性问题在某省暴露,导致非正常退保和群体性事件风险。经调查,公司在促销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产品收入被夸大,一些政策有“十年翻一番”的误导性宣传;二是隐瞒保险期限。产品的保险期限从保单生效之日起至80岁的被保险人。一些投保人错误地认为保险期限是10年,84%的保单今年和明年将是10年;第三,隐瞒退保损失,未通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只能收到保单的现金价值,扣除费用后的现金价值可能低于投保人支付的保费。上述问题严重违反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20〕7号)对普通产品提出了新的精算要求。请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如果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根据其他合理的计算依据和方法确定的,则应在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计算出的现金价值不低于本规定要求的保单年度终了时的最低现金价值。第二,对于保险期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产品,保单在保单年度的最低现金价值是按照无净保费的方法确定的,计算未到期期间净保费的费用率不应高于预定的定价附加费用率。第三,对于自然保费定价的长期保险产品,非固定保费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
四.工作要求
各寿险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加强销售管理,优化客户服务。严禁转让产品设计,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调整现金价值计算、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严禁将主保险与保险混为一谈,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偏离设计初衷;严禁对产品条款和保险利益进行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当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偏离原来的保险来源和设计意图时,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向我社报告。
2020年7月2日
标题: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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