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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0日电-今天,杉杉股份有限公司(600884.sh)就对仲景新华的诉讼发表声明。
声明内容如下: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关于与仲景新华诉讼的声明
2020年7月6日,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收到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第十届人民共和国第70号)的《应诉通知书》。本案是仲景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杉杉控股、杉杉集团、仲景海斯实业有限公司一案
仲景新华对杉杉控股的诉讼是恶意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其目的是恶意查封杉杉控股的营运资金,干扰我公司的正常经营。对此,我公司将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诉讼,我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1.中京新华首先违约,杉杉控股已提起诉讼
杉杉控股(代表所有买方)和仲景新华(代表所有卖方)于2019年8月20日签署了《尚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仲景海斯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根据协议,杉杉控股与杉杉集团已支付交易对价合计人民币3,890,019,106元。然而,目前仲景新华只向杉杉集团交付了仲景海斯51.6524%的标的资产,相应的交易对价为1,882,315。420元(股权转让协议由中建新华与杉杉集团单独签署,交易资金也由杉杉集团以自有资金支付。杉杉控股支付的剩余2,007,703,686元,中景新华没有向杉杉控股交付相应的交易标的资产。
在转让仲景新华持有的224,781,227股内资股的过程中,延迟了转让材料的提交,给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转让设置了障碍。截至目前,尚未转让给杉杉控股,违反协议,导致后续履约失败。中京新华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20年6月1日,仲景新华向我公司发出终止框架协议的通知,单方面终止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杉杉控股于2020年6月2日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并完成了诉讼。
索赔内容包括:责令仲景新华退还杉杉控股已付款974,332,153.27元;责令仲景新华协助办理其名下尚辉银行224,781,227股内资股的过户和过户手续,并承担因逾期过户造成的滞纳金;案件受理费由仲景新华承担。
2.上海市金融法院依法对仲景新华持有的尚辉银行224,781,227股股份采取了保全措施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杉杉控股于2020年6月12日向上海市金融法院申请查封财产。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金融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保全的中京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尚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4,781,227股境内股份;保存期限:2020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6日。
第三,仲景新华隐瞒诉讼事实,采取欺诈手段恶意起诉
上海市金融法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一整套诉讼材料已送达仲景新华,仲景新华很清楚这一点。
仲景新华隐瞒上述案件已经立案并已收到案件材料的事实,恶意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同一诉讼,并利用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无知,恶意申请对杉杉控股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2020年7月3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杉杉控股和杉杉集团的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仲景新华有意通过恶意查封我们的营运资金来干扰我们的正常运营,损害我们的声誉。
4.该案将依法移送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立案后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立案的,应当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鉴于2020年6月2日上海市金融法院受理的本案与仲景新华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同一法律纠纷,该诉讼已由上海市金融法院先行提起。因此,7月6日,杉杉控股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的判决移交上海市金融法院审理。
V.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公司的业务运作正常。公司将积极应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与诉讼事项进展相关的信息披露业务。
该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的运营、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0日
标题:杉杉股份发布关于与中静新华诉讼情况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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