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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高院就“美菱”商标事件作出终审判决——美菱冰箱对美菱吊顶说“不”。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信息网
最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为北京高院)与合肥美菱企业(现在改名为长虹美菱株式会社)和嘉兴市美菱电气有限企业(以下称为嘉兴美菱企业)、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永钦厨卫电器厂(以下称为永钦电器厂)、嘉兴市丰高 下称美菱尚达企业)“美菱”系列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终审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合肥美菱企业第918234号等5项“美菱”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责令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嘉兴美菱企业、美菱尚达企业停止了在公司名称中采用“美菱”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一位专家表示,在中国日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必须学习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避免侵犯搭便车和品牌等他人的知识产权。 不仅如此,公司的迅速发展还可以通过诚实的劳动、合法的经营获得市场的认同,继续获利。
美菱商标纠纷
合肥美菱企业自1983年建厂以来,冰箱产品开始采用“美菱”商标,其最初的注册申请采用了209814号“ml美菱”商标。 之后,合肥美菱企业注册了918234号、6252214号、9489511号、9489494号、9489524号“美菱”和“美菱meiling和图”系列的商标,均用于第11类“冰箱,空”中的1997
合肥美菱企业嘉兴美菱企业在集成天花板等商品中采用“美菱塞纳春”的商标,澳大利亚企业、美菱尚达企业在上述商品的推进、销售中采用“美菱”、“美菱meiling及图”的商标,均为918234号、6252214号 嘉兴美菱企业在生产、销售的综合天花板母线、综合天花板换气扇排气扇等商品中采用了“美菱塞纳春”的商标,澳门企业、美菱尚达企业在上述商品的推进、销售中采用了“美菱”、“美菱meiling及图”的商标 另外,合肥美菱企业发现美菱塞纳春网站的主办者是永钦电器工厂。 据此,合肥美菱企业以上述四家企业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命令法院停止四被告立即生产、销售涉案产品。 嘉兴美菱企业、美菱尚达企业不得更改公司名称,包含“美菱”字样。 永钦电器厂关闭域名“meilingdd”网站四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嘉兴美菱企业主张,生产的集成天花板系列产品采用美菱尚达企业授权的第13655826号“美菱塞纳春”商标,被宣布无效后,立即停止采用。 另外,综合天花板和冰箱不是类似商品,合法、规范地采用公司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永钦电器厂主张,域名meilingdd网站实际上是嘉兴美菱企业采用的,现在这个域名网站中止采用,所以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澳大利亚马企业是嘉兴美菱企业生产集成天花板系列产品的销售者,有关产品均经“美菱塞纳春”商标所有权利人授权,目前未构成商标侵权,因此主张销售的产品不构成侵权。 美菱尚达企业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两审都认定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嘉兴美菱企业生产、销售,澳门企业和美菱尚达企业推进、销售的综合天花板系列产品中采用“美菱”系列商标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嘉兴美菱企业、美菱尚达企业和合肥美菱企业是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但两家企业在注册公司名称时没有合理避开别人前面有名的商标和尺寸,主观上有登上合肥美菱企业商誉的意图,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基于以上原因,法院判决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合肥美菱企业第918234号等5项“美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嘉兴美菱企业、美菱尚达企业停止了在其公司名中采用“美菱”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嘉兴美菱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修改依法判决。 合肥美菱企业主张,一审法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维持。
北京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嘉兴美菱企业在集成吊顶系列商品中采用“美菱塞纳春”商标,构成合肥美菱企业“美菱”系列商标的复制、模仿,明显具有攀登合肥美菱企业商誉的主观故意。 一审承认的三百万元赔偿并不不当。 由此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意识到风险回避
对此,北海国际仲裁院钟兰安仲裁员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审法院查明此案的认定事实,判断适用法律正确,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300万元的经济损失,权利人 事实上,该案件被告不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采用原告著名商标作为公司编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存在两种明显的侵权行为。 在此案中,法院明确了四被告实施侵害行为期间存在明显的分工合作和共同侵害行为,主观恶意非常明显。 这种多个被告实施共同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此案的判决使多个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有力地震撼了这种违法行为。
“这个事件反映了权利人在现在维权中常见的困境:维权程序很长,赔偿金额太低。 该案件原告合肥美菱企业从年前后开始收集侵权证据,年诉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诉讼手续,得到了2019年11月才生效的二审判决书,经过了前后3年。 关于这件事的赔偿金额,很多被告分工合作,侵权后果严重,侵权性质差的情况下,原告根据当时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当时的法定赔偿最高提交300万元的赔偿金额确实不多。 但是,考虑到在此案中许多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和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的需求完全可以突破法定赔偿的最高金额,要求更高的赔偿金额,根据此案认定的事实,我国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 ”。 钟兰安说。
在我国日益增大知识产权保护力的新常态下,钟兰安建议市场主体应该学习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实现合法、合规经营。 搭便车、品牌行为都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轻则赔偿损失,重则入狱。 “人的正道是沧桑”,只有正直的劳动,合法的经营才能得到市场的同意,通过经营继续获利。 (记者郑斯亮)
(:梁艳超)
标题:【要闻】北京高院就“美菱”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美菱冰箱对美菱吊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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