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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习近平主席

2020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时,承担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的出售、赠与和交换。

前款第二款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让。

以固定价格投资(入股)、偿还债务、转让或者奖励等方式转让土地或者房屋所有权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至5%。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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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售、房屋出售,为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价款、实物对应的价格和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是交换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等无偿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与掉期价格的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核实。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按照计税基础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拥有的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土地和房屋;

(二)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和救助所需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

(三)承担荒山、荒地、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改变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继承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

(六)依法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其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规定减免契税,用于保障居民住房需求、企业改制和灾后重建,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房屋所有权被重新认定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前款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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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或者有本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的,应当缴纳已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证明之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税务机关应当出具契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应当登记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缴纳、减免税证明或者相关资料。未按规定缴纳契税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土地和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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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者权属转移合同性质证明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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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契税相关税收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的相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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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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