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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修订稿)》,对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比,《意见稿》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的土地流转范围、监管和风险防范。,并建议农民以优先股的形式持有股份,以防止失去土地的风险。
土地转让的范围主要是土地经营权的转让
据了解,去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实了“三权分立”的理念,分别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明确区分了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交换和转让(租赁、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
为了落实“三权分立”的理念,有效回应《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旨,并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和转让在当事人、程序和监督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意见稿对土地转让的范围进行了界定,重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包括租赁和入股。
《意见稿》将条例名称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据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交换将通过单独的行政措施进行管理。
加大对社会资本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意见稿》加大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转让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具体而言,《意见稿》增加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转让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的规定,包括工商企业是否具备从事农业经营的资格、是否具备适宜的农业经营能力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在项目审计要求方面,《意见稿》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满足明确的业务项目、合法的土地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的要求。与此同时,负面清单是明确的,如不挖池塘和种植树木占用基本农田。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主任严跃进向《上海证券报》表示,由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本身在财务能力和运营能力方面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可能会给农民利益造成损失。此举旨在让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转移获得土地经营权,同时强调风险防范。
在风险防范方面,《意见稿》强调要为风险较高的项目建立风险保障体系,如全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和500亩以上土地经营权转让。
此外,《意见稿》还增加了审批机构的规定和集体经济组织适当收取管理费的规定。
将优先股作为一项宣传条款,以防止失去股份的风险
鉴于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情况,意见稿将优先股作为一项宣传条款,以防止失去土地的风险。
优先股是具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股东对公司资产和利润分配拥有优先权,风险较小。
据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称,这是因为在“三权分立”的背景下,农民只在一定时期内购买土地经营权的股份。从理论上讲,即使破产清算发生,农民也只有在一定时期内丧失经营权的风险。因此,在法理上没有必要规定承包地应当返还给原承包人,这与破产法也有冲突。针对防范农民土地流失风险的问题,实践中产生了优先股、先租后购、回购等方法。其中,优先股在公司法中已有成熟的理论探讨,其风险相对较小。
严跃进认为,与普通股的收益风险相比,优先股可以让农民优先获得一些收益。对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来说,优先股意味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需要优先考虑农民收入,这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利润动机,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
标题:相关征求意见稿发布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为社会资本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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