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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机制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在董事会和管理层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办公室,分别负责关联交易的整体管理和日常管理。加大保险机构的主动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归属,实现管控全过程的可追溯性。明确内部问责的启动和审批流程,规定保险公司相关主体可以对非法关联交易提出问责建议,监管部门也可以责令保险公司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剑指违规利益输送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控力度加大

9月9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迎来了新的统一综合监管体系:中国保监会正式颁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中国保监会表示,近年来,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问题已成为行业混乱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嵌套金融产品将利益转移给关联方,将保险公司视为“提款机”,导致重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办法》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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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往相关监管文件来看,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仍以2007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依据。随后,监管部门分别于2008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发布公告,补充了关联交易计算、比例限制、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等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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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还表示,《办法》的发布顺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监督体系。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制度建设,弥补监管的不足,不断加强监管,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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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内人士透露,实际上《办法》草案是在2018年5月发布的,16个月后正式发布了最终版本,这也表明监管部门充分考虑了各方意见,最终的政策既体现了严格监管的特点,也有务实、人性化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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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系统以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通过梳理,记者发现《办法》共有七章六十四条,从“提高关联方识别标准”等五个方面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加强了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同时,根据关联交易的管理流程,从关联关系识别、内部控制管理和关联交易外部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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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在许多方面对原制度进行了优化。其中,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识别是焦点之一。“对关联方的《办法》的适用范围已经大大超出了原来的范围,这不仅会使许多‘渗透者’浮出水面,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监管漏洞,增加非法关联方交易的成本。”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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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关联方是指“与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有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它还列出了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关自然人的情况。”以前的规定是“保险公司的关联方主要分为基于股权关系的关联方、基于经营权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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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不仅将保险企业的关联交易重新分类为投资入股、资金运用、利益转移、保险业务和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认定。同时,规定保险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事项,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但控股子公司是上市公司或者受到行业监管的金融机构除外。前者的分类方法是资本利用、固定资产交易、保险和代理、再保险、审计和其他服务,以及担保和其他利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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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上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建议保险公司和银监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可能导致利益倾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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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管空防止“弯路”逃避审查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曾表示,保险公司股东权益领域存在一些潜在风险。一些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先天不足、失调”,关联交易的风险日益突出,控制失败的风险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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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这项立法的目的是重点监管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不良机构的大额资金使用,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以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和防范利益转移风险的监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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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办法》还强化了监管职能,设立专门章节明确关联交易的管理和监管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人如实披露关联人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显然,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管理负有最终责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并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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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这些监管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实施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以及警告、罚款、取消资格和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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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十多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满足风险防范和强监管的需要。首先,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监管空怀特。例如,原规定没有明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对子公司的管理责任,导致一些实际控制人利用保险公司子公司作为“资金中转站”,绕道获取保险资金,规避关联交易审查。第二,关联方交易有多种形式。原规定缺乏渗透监管的内容和手段,监管存在盲点,难以满足关联交易认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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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导致人们的完全可追溯性

为实现渗透监管,《办法》还明确了监管态度:保险公司应保持经营的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同时,规定关联交易应具有清晰的结构,避免复杂的安排,如多层嵌套。不得以隐瞒关联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外部监督、报告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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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监管部门集中下发了一批监管函,涉及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成为“重灾区”。

2017年10月,收到监管函的上海人寿、阳光人寿、渤海人寿、康军人寿和珠江人寿均存在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关联人档案不完整、关联交易身份不明且未报告等问题。随后,新泰人寿、中国联合、百年人寿、华辉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也因关联交易收到监管信。存在关联方档案不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重大关联交易未被识别和报告;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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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强调,人们应该对责任的履行负责。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合规负责人是关联交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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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在管理机制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在董事会和管理层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办公室,分别负责关联交易的整体管理和日常管理。加大保险机构的主动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归属,实现管控全过程的可追溯性。明确内部问责的启动和审批流程,规定保险公司相关主体可以对非法关联交易提出问责建议,监管部门也可以责令保险公司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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