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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2月29日,沪深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表示,此次修订对投资者司法救济做出了特别规定,特别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和股东代位诉讼,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热烈响应。

投服中心七方面落实新证券法 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投资服务中心作为一个特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将根据新《证券法》赋予的职责,履行公益性机构的投资者保护职能,妥善推进证券集团诉讼机制的落地,从以下七个方面切实维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服中心七方面落实新证券法 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一是妥善处理诉讼代理人的责任,充分发挥证券公益机构的投资者保护功能。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参加诉讼,并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参加诉讼的除外。”投资服务中心表示,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保险机构案件选择规则,做好系统互联工作,稳步推进系统实施。

投服中心七方面落实新证券法 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二是进一步推广“先利后害”的诉讼理念,加大违法违规成本。“追求第一恶”是以往证券支持诉讼的独特理念,即被处罚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被告;最高科学技术法院发布的司法保障意见明确采纳了“追求第一恶”的原则。

投服中心七方面落实新证券法 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第三,优化损失计算体系,充分发挥证据核实的优势。投资服务中心开发的虚假陈述损失计算软件已于2019年2月投入使用,上海金融法院引用了投资服务中心出具的投资者损失核实意见。

投服中心七方面落实新证券法 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第四,积极推行股东代表诉讼,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新《证券法》第94条第3款规定,当公司因董事的高级职务而遭受损失或者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侵害时,“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限制。”投资服务中心表示将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依法追究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关键少数人”的法律责任,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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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充分发挥公益律师的共同作用,共同营造维权的良好生态环境。在近三年的配套诉讼实践中,投资中心形成了完善的公益律师机制。

第六,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和探索,推动建立投资者专项补偿基金。

第七,适时选择典型案例启动代表人诉讼,增强证券领域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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