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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促进农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保持农村土地(以下简称承包耕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的意见》。在稳步推进“长期不变”的实施方面,《意见》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将在期满后再延长30年,这是实施“长期不变”的一项重大举措。同时,《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的机制。在这个阶段,农民不应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在城市定居的条件。
《意见》指出,实施“长期不变”,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管理制度,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振兴战略实施,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要坚持稳定基本管理制度、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使农民的土地权利更加充分和安全。要准确把握“长期不变”的政策内涵,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制度长期不变,保持农民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期不变,保持农民承包土地的稳定。
在稳步推进“长期不变”的实施中,《意见》提出了四项措施:一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我们要坚持延长承包期的原则,决不能打乱承包的土地,重新划分土地,确保大多数农民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稳定。第二,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将再延长30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土地承包起保持稳定75年,这是落实“长期不变”的一项重大举措。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现有承包土地将继续由农民承包,承包期将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开始再延长30年。第三,继续提倡“增人而不增地,减人而不减地”。如果承包人的家庭人口增加,土地缺乏导致生活困难,就有必要帮助他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承包人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死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的土地,并另行签订合同。第四,依法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现阶段,不允许将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定居城市的条件。对落户城市的承包农民,引导和支持他们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者将承包土地返还给集体经济组织,鼓励他们以多种形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对长期弃置的承包地,发包方可以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置。
为做好“长期不变”的基础工作,《意见》要求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政策体系,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政策。
标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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