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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2019年第50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0日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发布2013年第7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
2016年2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号公告,决定调整适用于印度吉欧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
2018年11月20日,应中国吡啶行业的请求,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75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反倾销措施进行终裁调查。调查机构调查了如果反倾销措施终止,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倾销将继续或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吡啶产业造成的损害将继续或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2019年11月7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申请取消最终复审调查,并请求调查机关终止对吡啶反倾销的最终复审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受理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调查机关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适用于被调查产品的措施于2019年11月20日终止。自2019年11月21日起,将不再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宣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反倾销终裁调查的决定。docx
商业部
2019年11月20日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0号 关于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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