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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楠
目前,中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应该加快金融供给方面的结构改革。
作为金融业的两大分支:银行业和保险业,它们之间的合作不仅可以拓展双方的业务发展领域,还可以催生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与此同时,政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方面面临巨大压力,银行业和保险业应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在银保融合发展的初期,出现了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存在着真正的空监管灰色地带,需要在与金融风险的硬仗中予以重视和解决。
1996年,华安、泰康、新华等新成立的保险公司率先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通过银行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开创了中国银保合作的先河。经过多年的发展,银保合作已经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发展到产品、服务、投融资等全方位的业务合作。
从产品角度看,首先,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合作产品主要包括条款相对简单、具有部分投资或储蓄功能的寿险产品。与此同时,与银行信贷业务密切相关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信用卡盗窃保险等财产保险产品在银行合作中的地位也逐渐提高。其次,银行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购买保险产品。作为被保险人,银行为自己投保以转嫁风险责任,而作为投保人,它也为客户投保,提供保险保护以增强客户粘性。第三,银行客户使用保险产品来增加风险缓解。借款人通过购买保险在银行获得融资信贷,同时,购买保险产品可以提高信用评分和降低产品利率。
从服务角度看,首先,银行为保险机构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包括收付款、托管、结算、代理推荐等。其中,托管业务已经从基础托管服务扩展到投资监管、绩效评估和投资促进,并延伸到交易的前端和中间。其次,银行为保险债务投资计划提供信用增级。银行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提供担保。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对象一旦违约,将由银行(担保人)支付。
从投资和融资的角度来看,首先,银行向保险机构提供信贷。授信主要用于银行承销保险机构发行的债券、保险机构因临时资金需求开展质押式回购业务、保险公司在开展国际业务时通过银行担保证明自身实力的情况。其次,银行投资保险机构发行产品。银行投资的主要产品包括保险债务投资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保险公司发行的各种债券。
(待续)
(作者:北京银监局)
标题:在强化监管前提下 推动银保合作回归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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