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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新规定,丰富了激励模式,规范了行使条件
——中央企业中长期激励的“工具箱”不断丰富
11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并在激励强度、绩效评价、审批备案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积极支持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央企优质发展。
《通知》发布了一系列支持科技板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等优惠政策,引起了广泛关注。业内专家认为,《通知》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央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更加开放、包容的政策导向,有利于科技发展,鼓励创新,为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提升企业长远价值开辟了政策空间。
加强积极激励,增加授权和权力下放
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背景下,“人”因素在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股权激励等市场化工具的应用前景广阔,将充分释放经营者和员工的活力。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领域已经积累了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自成立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总体构建了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政策框架体系。近年来,发布了中长期激励措施,如企业领导任期激励、岗位和项目分红、员工持股、股权、期权和科技成果等,可供不同类型和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选择。
目前,共有45家央企持有95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约占央企控制的境内外上市公司的2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近年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大幅增加,但总体上仍需加强。
业内人士认为,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实施股权激励的规范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提供了政策保障,有望加快相关改革的实施。
根据通知,中央企业应结合集团行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激励工具,系统构建企业核心人才激励体系。股权激励对象应以核心骨干人才为重点,并应根据企业优质发展的需要、行业竞争的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因素综合确定。
支持科技板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公告发布的一项重大政策效益。上海郑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培民认为,该通知明确了在一定原则下,国科会国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可以独立定价,允许无利可图的国科会公司实施限售股激励,有效衔接了国科会最新的激励政策,增加了实施创新股权激励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股权激励新规定的新突破,SASAC相关负责人指出,《通知》强化了积极激励导向,加大了权力下放程度。在推进中央企业集团主体责任落实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实施股权激励的规范要求。具体而言,中央企业从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完善股权激励绩效评价、支持科层制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完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规范股权激励实施进行了制度性改进。
加大激励力度,增强核心骨干的获取意识
增加股权激励是SASAC颁布的新法规的亮点。《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方式、数量、价格和收益,加大了股权激励的力度。
第一,提高拨款比例。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科技创新类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将从总股本的1%提高至3%,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求类上市公司的累计持股比例将在两个完整年度内放宽至5%。二是提高股权授予的价值。奖励对象股权激励权益的奖励值占奖励时工资总额的比例统一提高至40%。第三,它将不再规范股权激励对象的实际收益。
怡安翰威特咨询(Aon Hewitt Consulting)全球合伙人倪白坚(音译)将这份通知带给央企上市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收获感概括为“加强股权激励,放开实际收入空空间”。一方面,在授予时提高对核心骨干人才的激励;另一方面,股权激励后端的实际收入显然没有限制,增加了企业通过股权激励调动管理团队和关键人才的积极性,打开了激励的空空间。
显然,推进市场化激励将有助于央企上市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在人才竞争中发挥更大的主动性。结合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特点,《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股权激励绩效考核的相关要求,从引导企业进行国际标杆行业标杆管理,建立了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降低了授予权益时的绩效考核门槛,规范了行使权益时的绩效条件。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股权激励与绩效考核挂钩是促进企业关注股东回报、实现长期增长、提高回报质量的必要而重要的机制,也是国有上市公司多年来实施股权激励探索的有效经验。然而,绩效考核要求过于严格,这已成为一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愿尝试股权激励的重要原因。
该《通知》提出“要体现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的绩效要求和考核取向”,“要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趋势和所处行业的发展周期,科学设定绩效考核目标”。这是为了鼓励企业跟上行业内优秀企业的步伐,同时充分考虑行业变化的实际情况,给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形式的企业一定的灵活性,使绩效考核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市场化的特点。
相关专家注意到,通知中提到,如果没有分阶段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可能无法设定奖励时的绩效考核条件。利用“宽进严出”的绩效环节,可以增加股权激励的应用,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非常适合转型企业。
关于激励工具的选择,《通知》明确指出,除一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外,还可以结合证券交易所市场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探索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鼓励长期激励,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通知》的颁布,作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设计并积极推进央企上市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资本经营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
《通知》明确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分阶段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股权激励的绩效评价“应反映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的绩效要求和评价取向”。以上内容有利于稳定和深远的央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促进企业优质发展。
“股权激励不应该是‘锤子买卖’。”郑培民表示,立足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应建立规范的股权激励制度,以更有效地引导长期战略的实现。相关规定为企业建立持续稳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更多的政策便利。
“通知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反映职能转变的要求,增加中央企业的授权和下放。”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明确中央企业集团对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负责指导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规范股权激励实施。二是要求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和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标准履行职责。第三,明确指出SASAC只审查整体股权激励计划,不再批准分阶段实施计划。对于上市公司每期股权激励的实施,中央企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向SASAC报告。
根据倪白坚的分析,这次很明显,SASAC将不再对股权激励的分阶段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不包括主营业务为整体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方案制定的分阶段实施方案将由中央企业集团审核同意,这是SASAC进一步实施授权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可以提高部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效率和积极性。同时,强调权益的授予和效力取决于绩效的完成,体现了绩效结果的实现,授权了激励机制的管理,提高了激励机制的质量。
依法监管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是SASAC的一项重要内容。专家指出,通知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强化监控、事后强化问责,使深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改革的操作在法律合规政策的指引下进行。(记者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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