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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原《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正案,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信息进行了补充
国家税务总局已整理出12个问题和答案,为您解释新办法的修订背景、修订内容及相关变化。让我们一起学习吧!
一,
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非居民享受基于审批的协议待遇的综合程序。2015年,根据“配送服务”改革和优化经营环境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原办法,取消了对非居民享受协议待遇的审批,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时应自行享受协议待遇,同时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材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为深化“配送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经营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的便利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改,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的信息由申报时提交改为留存备查。
第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的信息由申报时提交改为保存备查;二是大大简化非居民纳税人应填写的报表;三是明确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第三,
修改后,非居民纳税人如何享受约定的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待遇的程序修改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约定待遇,采用“自我判断、申报享受、保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具体来说: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并认定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约定待遇的,应当在申报时提交《享受约定待遇非居民纳税人信息报告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收集和保存相关信息备查。
在源头扣缴和指定扣缴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需要享受约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享受约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信息报告表》,主动报送扣缴义务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收集和保存相关信息备查。
请注意,自行申报和预扣申报都将由非居民纳税人收集和保留,以供将来参考。
第四,
如何简化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填写的报告?
原办法规定的报表有10份,其中两份由非居民纳税人根据享受约定待遇的需要填报。这两份报表内容详实,可以帮助非居民纳税人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但同时也有一定的申报负担。为了减轻非居民纳税人的申报负担,本次修订大大简化了申报工作。只有一个简单的报告,内容少,容易填写。非居民纳税人只需填写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作出声明。
如有必要,非居民纳税人仍可参照原办法规定的声明,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
五、
如何理解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做出的声明?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作出的声明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税收居民身份,即根据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缔约另一方的税收居民。如果根据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你是缔约另一方的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你是我国的税收居民,你将不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
第二,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得税收协定待遇。根据税务条约的主要目的检验条款或国内税法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果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税务条约待遇,则不能享受条约待遇。
第三,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居民纳税人判断失误,不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享受约定待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按规定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数据和其他补充数据,或者逃避、拒绝、阻碍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其是否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的,视为不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
六,
扣缴义务人在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待遇协议信息报告表后应做什么?
扣缴义务人在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完整的,应当按照国内税法和协议进行扣缴,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明细表。
七,
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信息报告表,我该怎么办?
非居民纳税人未自愿向扣缴义务人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信息报告表》或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内税收法律法规扣缴。
八,
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符合条件需要享受约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申报享受约定待遇。非居民纳税人判断失误,不符合约定待遇条件,享受约定待遇,不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收到报表后,应确认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的完整性,然后按照非居民纳税人要求的约定处理方式申报扣缴。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约定待遇条件,享受约定待遇,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个,
为什么“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原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根据国内税法或者税收协定,不是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新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中的居民条款,应当是缔约另一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的修订定义更加准确。根据税收协定居民条款,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是作为缔约另一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仅作为缔约另一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另一类是根据我国税法作为我国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居民条款应作为缔约另一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十,
什么样的身份证明可以证明遵守协议?
如果您享受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的待遇,您可以用能够证明您在协定中规定的身份的证书替换税务居民身份证书。例如,税务条约的一些国际运输条款规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企业按上述条款享受约定待遇的,可以提供对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证明,而不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
十一岁,
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信息是什么?
如果您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协议的利益,您应保留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信息。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信息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相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信息。
十二个,
税收协定的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是什么?
税收协定的主要目的检验条款是指在税收协定中具有以下表述或类似表述的条款:尽管有本协定其他条款的规定,但如果可以合理地确定对某项收入获得某种优惠是直接或间接产生优惠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应给予该收入优惠。 除非能够证明在这种情况下给予优惠符合本协议有关条款的目的和宗旨。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吴
标题:干货来了!12个问答解读《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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