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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已经很久没有露面的贾悦婷又回到了公众的视野。

据新闻报道,贾跃亭已向美国法院提交相关文件,并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他将通过债权人信托将所有资产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信托由债权人委员会和受托人控制和管理。随后,贾悦婷和妻子甘伟申请离婚的消息吊起了吃瓜人的胃口。

付一夫:欠债214万只需还3.2万 “老赖”们的春天要来了?

这不是巧合。不久前,我国首例具有个人破产实质性功能及同等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000606,股份诊断)顺利审结: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通知中称,债务人蔡无偿债能力,仅在18个月内以1.5%的利率一次性清偿债务214万元,共计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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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传出,舆论一片哗然,人们普遍将其解读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正式实施的一项破冰行动。然而,许多人表达了他们的疑虑:这么多的债务,他们只需要偿还的数额是不够的。剩下的钱还不了吗?在个人破产的庇佑下,“老赖”的春天会来到这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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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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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之前,适当地普及科学总是必要的。

一般而言,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调整其债务,免除其债务,并在破产过程中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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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上看,个人破产制度主要包括清算和重整。其中,清算适用于消费者债务人,他们有少量的债务,没有财产或没有收入来清偿以前的债务,用现有的财产来清偿所有的债务,并将破产后新获得的财产与以前的债务分开;至于重组,它适用于有稳定和可持续收入来源的债务人,他们有能力在一定时间内偿还一定比例的债务。相应地,债务人可以获得比清算更宽松的限制,并可以保留房地产如住房或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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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债务减免,也称破产免责,即破产程序结束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债务人可以按照破产程序免除继续清偿债务的责任。这样做的目的是,当一个善良诚实的经营者破产时,他可以在法院的监督和裁决下偿还一部分债务,同时避免其余的债务,这样债务人在破产后仍有机会重生,通过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更多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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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看似“仁慈”的制度在遥远的过去是一种奢望。

在漫长的历史中,几乎所有的不偿还债务的法律后果都是极其沉重的。例如,在2000多年前的罗马共和国,如果一个人不偿还他的债务,他不仅会背负可耻的“耻辱”,而且还会受到个人惩罚,甚至被处决和肢解,这在古代的《十二铜表法》中有所记载。尽管后来的法律规定完全废除了债务人死亡或作为奴隶出售的做法,但债务监禁和贬低债务人人格的做法仍然流传下来。在17世纪的英国法律中,也规定可以割下债务人的一只耳朵以示惩罚,债务人被监禁或羞辱的情况更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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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立法者和世界各界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认识和态度逐渐发生了变化;相应地,现代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也从“以债权人为中心”转变为“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并开始考虑整个社会的整体福利。在这样的演进趋势下,个人破产制度和其他债务减免机制已经成熟,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广泛接受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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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纵观全球,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现代破产法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但在中国,这一制度的发展进程相当缓慢。

究其原因,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历代统治者大多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商品经济没有迅速发展,限制了古人对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的认识和理解。对于民间债务,自古以来就有“妻儿还债,父子还债”的社会观念,还债是自然的真理。正因为如此,我国对不偿还债务的处理并不比西方国家差。例如,秦代未能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应该通过苦役来偿还债务;在唐朝,他们会被戴上镣铐和棍棒;清政府可以拘留破产的商人,债务人的家属必须在两个月内归还债务,否则他们将被判苦役...“以人身责任代替财产责任,以刑事手段保护债权”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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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人对“破产”这个词普遍比较敏感,大多数人认为破产是一件可耻的事情。即使他们真的欠下巨额债务,他们也会尽力自己解决,以免让太多人知道。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普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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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民营经济行为日益增多,公民信用消费逐渐普及。个人资产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屡见不鲜,相应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在悄然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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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里程碑事件值得一提:

2018年10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顾问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撰文指出,从维护我国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思考出发,从切实推进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出发,从彻底解决实施困难的角度出发,为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我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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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引发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显然,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所承担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责任,可以依法合理免除。逐步推进建立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消费责任,依法合理免除责任,最终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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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案件和贾跃亭“再次登上头条”无疑将个人破产制度的讨论再次推向高潮;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只涉及企业破产而忽视自然人破产的“半破产法”将迎来一场根本性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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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角度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它有利于释放民营经济的活力。

众所周知,民营经济是自然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最具活力的经济细胞,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统计显示,中国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国家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市就业和90%以上的企业数量。其中,迅速发展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正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以个体经济为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数据显示,2002年至2018年,中国个体工商户总数从2377.5万户增加到7328.6万户,年均增长率为7.4%(见图1)。在“双创新”浪潮的影响下,中国人的创业热情不断高涨,这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活力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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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个人的民商事行为往往不受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指导,仍然存在许多局限性:

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商业活动中债务违约现象频繁发生,债务人容易逃避债务,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扰乱了经济秩序,还引发了社会信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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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适者生存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做生意也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许多诚实的经营者,即使他们的决定是合理和正确的,仍可能遭受一些意想不到的变化,使他们陷入无力支付的悲惨境地。这些债务人只是运气不好,但没有过错,法律应该给他们机会结束他们的噩梦,重新开始,而不是“永不翻身”。然而,目前的法律基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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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考虑,突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地位,对于规范个人民商事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根除“债权人哭泣、债务人陶醉”现象,缓解“不幸”债务人的压力,释放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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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利于维护消费信贷,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为了扩大内需、稳定经济增长,中国开始实施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并重的信贷政策,鼓励银行设立个人消费信贷,加大刺激居民消费的力度,以促进整个经济的良性循环。特别是1999年3月央行发布《关于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后,中国个人消费贷款正式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风能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住宅行业新增信贷规模达到7.36万亿元(见图2);从结构上看,个人信贷包括住房、汽车、教育援助、家庭装修、旅游和度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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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个人消费信贷的增长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增长,正如硬币有两面一样,这种“入不敷出”的方式也导致了个人负债的迅速增加。从2005年到2018年,中国居民的杠杆率从16.9%上升到53.2%,明显快于美国等发达经济体。这不仅会催生市场的虚假繁荣,还会给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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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债务人和金融机构来说是极其必要的:一方面,它可以保证债务人有必要的资金和生产资料来生存,从而减少负面社会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破产的压力也可以使相当一部分自然人意识到恶意消费贷款的后果,从而鼓励消费者诚实信用,解决他们对贷款的担忧,促进经济发展,同时降低市场的信用风险。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和降低金融风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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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仍然是符合国际标准的重要体现,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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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说,我国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条件,如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但是,该制度的内在隐患依然存在,即容易被不诚实的债务人所利用,成为他们通过申请破产来逃避债务、欺骗债权人和社会的工具;换句话说,过于宽松的个人破产制度很可能成为“老赖”的温床,而这种“道德风险”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债权人,而且不可避免地会影响社会的诚信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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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必须引起我们所有人的高度警惕。

平心而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可以信任。因此,在实施个人破产时,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审计机制和一系列限制性条件。例如,对剩余债务的免除设定相对严格的门槛,尽可能增加欺诈成本以保证法律效力,规定相对较长的考验期和严格的考验期行为规范,鼓励破产中的诚实行为,并督促债务人尽可能多地偿还债务;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实施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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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的话说,我们应该关注虚假破产和真实逃债现象:第一,信息应该公开,申请破产的自然人的相关信息应该公布;二是要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依法追究虚假破产的刑事责任,提高虚假破产和真实逃废债务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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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例如,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在申请破产时将严格审查债务人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并将欺诈性转移和破产犯罪定性为“非豁免债务”;在中国香港,破产欺诈被定性为犯罪行为,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有望通过后果的严重性有效遏制逃债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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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话说回来,我们不应该因为存在风险而浪费食物。大胆探索、改进和完善总是最明智的选择。毕竟,正是因为世界的不完美,我们才有勇气和动力立足现实,追求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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