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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寿险行业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87号规定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本年度首次确认15%抵扣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处)提交《15%抵扣政策申报书》(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录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如果选择性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相应信息,则应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系统审核一致后,纳税人登录选择性确认平台,查询选择报关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注明两个支付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时,应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系统审核一致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审核结果不一致、缺失、重复、滞留异常的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审计比对结果不一致或者缺失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与原完税证明核对。如果纳税人的数据采集有误,修改后将再次对数据进行审核和比较;如不是数据采集错误,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实,如果海关缴款书的票据信息与纳税人的实际进口业务一致,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审计比对结果为重复编号的完税凭证进行审核。经核实,如果海关缴款书的票据信息与纳税人的实际进口业务一致,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3)对于审计比对结果滞留的海关支付凭证,可以继续参与审计比对,纳税人无需申请数据核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完税凭证,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审核比对。
五、小型增值税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有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对于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本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金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2栏和第5栏“本期”对应的栏目中,“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税销售额”。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宣布。
附件:15%加扣政策应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9日
链接:相关政策的解释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史玉妍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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