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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们的记者胡平
翻译:五矿信托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其中涉及大量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案件纠纷。从实践风险防范和合规第一的角度出发,英国《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五矿信托的相关负责人,旨在了解信托公司如何重视履行会展业的相应义务。
五矿信托认为,新的资产管理规定要求全行业打破刚性赎回,坚持产品与投资者匹配的原则,并提出了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为响应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要求,《会议纪要》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审理环节,确立了履行相应义务的审批规则,以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培育理性的消费金融文化。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会议记录中对适当性义务的要求是什么?
五矿信托:会议纪要对法律适用、责任主体、举证责任、尽职调查标准、赔偿金额和免责理由等作出了明确安排。
在法律适用规则方面,资产管理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被认为是合同法下的先合同后诚信的义务。如果适当性义务没有得到适当履行,则构成缔约过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责任主体,卖方组织包括发行人、卖方和服务提供者。如果任何一方未能适当履行其适当性义务,可能导致投资者以缔约过失为由要求赔偿,发行人和卖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卖方机构承担适当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举证责任。如果卖方组织未能正确履行以下任何责任,则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当性义务:第一,建立风险评估和相应的管理体系;二是充分测试和考察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三是向投资者充分解释和揭示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投资风险。
就尽职调查标准而言,卖方机构不能仅通过投资者手册条款来确定其是否适当履行了告知和解释义务,而应在描述产品和揭示风险时让普通人充分理解。
在赔偿金额方面,信托合同中约定的预期收入也包含在赔偿范围内。
在免责事由方面,如果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产品或服务的购买不当,卖方机构可以要求免除相应的责任。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摘要”对信托公司有什么影响?
五矿信托:近年来,法院对金融机构施加更严格的责任和义务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金融机构获得损失赔偿的案件越来越普遍。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认为适当性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应对因未进行问卷调查或风险登记不匹配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会议纪要》除了对近期案例的审判规则进行了总结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原审判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延伸,对信托公司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一,金融消费者可以要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和销售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和销售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在补偿范围方面,明确了预期收益应包含在补偿范围内,利息损失应按区间预期收益的上限计算。广告材料的预期收益可以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标准。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信托公司采取什么措施?
五矿信托:信托公司应加强相应义务的管理。信托公司和代销机构应在销售过程中建立风险评估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全面测试和调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充分解释和揭示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投资风险,并保存相关数据和视频文件。在履行告知义务时,一般人应充分理解,告知和解释义务不应仅通过投资者手册条款来适当履行。
鉴于代理机构未能履行其适当性义务,信托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信托公司应考虑加强对代理机构是否适当履行其适当性义务的验证。此外,应更加注意宣传材料中相关陈述的准确性,以避免误导投资者。对于没有业绩基准的项目,应明确告知投资者相关收益计算的前提条件和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避免误导投资者将收益预测或最高业绩基准理解为固定收益。
标题:适当性义务 对信托展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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