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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的通知》,禁止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条款和费率水平,并通过虚报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突破审批费率水平。
银监局,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协会,中国宝信:
为进一步加强车险业务监管,整顿市场混乱,维护车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下一步商业车险改革创造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使用车险条款和费率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修改或变相修改条款和费率的;
(二)通过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以外的利益;
(三)虚报其他费用,变相突破审批费率水平的;
(四)新车经营未按规定使用核定费率的。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管理,确保所有经营成本真实、及时记录,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通过直接业务和中间业务收取手续费;
(二)以虚拟经营形式收取费用和管理费;
(三)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调整经营成果;
(4)通过记录人为延迟的费用来调整经营成果。
三、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财产保险公司在本辖区内的车险业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各派出机构可在中国保监会内联网“部门导航-财产保险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栏目查询各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相关资料。
(二)经核实,财产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使用车险条款和费率的,派出机构应当采取责令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车险条款和费率、根据授权限期修改车险条款和费率等监管措施,并依法对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四、中国保险协会应建立受理和核实会员单位投诉和举报的制度,并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报告涉及未按规定使用核定条款和费率的违法线索。
五、财产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数据上传至车险信息平台。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应建立汽车保险费率执行相关数据的监控机制,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异常监控数据及时向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报告。
标题:银保监会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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