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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24日报告称,证监会近日起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此举的目的是实施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不断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规定,完善中期报告事项,进一步强调董事和监事的相关主体责任。

上市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紧盯“关键少数”

强调主任的主要职责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了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原则。增加简明、清晰、易懂的原则,完善公平披露原则,同时明确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

二是完善中期报告项目。新《证券法》对中期报告项目进行了改进,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中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分红增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重要变化”等事项列入中期报告;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债券的临时披露,明确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紧盯“关键少数”

第三,进一步强调董事和监事的责任。强化董事会披露定期报告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要求不能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说明理由,上市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合作义务。专家认为,监管当局应密切关注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中的“关键少数”,加强信息披露的法律合规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这有利于优化股市生态。

上市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紧盯“关键少数”

上市公司的信函质量逐年提高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和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方式,也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必要前提。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形成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合理价格,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证券,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上市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紧盯“关键少数”

业内人士认为,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在内的多层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主要有五个层次:一是证券基本法,如公司法和证券法;二是正在制定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三是各种部门规章,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四是各类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层面制定的信息披露规范性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面:内容和格式标准、编制规则和解释性公告;第五,自律水平,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相关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规范。

上市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紧盯“关键少数”

上述人士表示,一直以来,上市公司监管都在努力给投资者一个真正的上市公司,重点是信息披露,督促企业不断披露、披露和再披露,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信息的真实性,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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