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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实施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支持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修订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托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全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允许外资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以根据海外总部进行计算。显然,海外总部应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三年来,基金托管业务的规模、收入、利润和市场份额一直走在世界前列,长期信贷保持在较高水平。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订了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加强配套风险管理和控制安排。在实施过程中,外资银行在中国支行得到了应用。
二是结合监管实践完善监管要求,适当调整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为有效保证申请人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现行规定,基金托管人净资产要求为20亿元,结算参与人净资产要求为400亿元,托管与结算分开,基金托管人净资产要求调整为200亿元。加强基金托管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基金托管人的持续合规要求,进一步充实行政监管措施,强化有效监管的实施。
三是继续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先审批后融资”。
四是统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托管业务相关规定纳入《托管办法》。
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托管办法》出台后,中国证监会将相应更新基金托管资格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可依法提交相关申请。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保监会加强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托管业务的日常监管,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标题:两部委: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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