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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网站,海关总署于8月12日发布了《关于进口塞尔维亚乳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声明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农业部协议》, 塞尔维亚共和国林业和水资源管理局关于向中国出口的塞尔维亚共和国乳制品的检验检疫条件,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乳制品将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进口。
海关总署还宣布了对进口塞尔维亚乳制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进出口乳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资源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共和国出口中国乳制品检验检疫条件的议定书》。
第二,允许进口产品
从塞尔维亚出口到中国的乳制品是指由热牛奶或羊奶加工而成的牛奶和乳制品,包括巴氏杀菌奶、灭菌奶、改性奶、发酵奶、奶酪和加工奶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奶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牛奶矿物盐、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
三.对生产设施的要求
从塞尔维亚出口到中国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经塞尔维亚当局批准并由中方注册。注册的塞尔维亚乳制品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上找到。
四.动物检疫要求
为出口中国的乳制品提供原料奶的乳用动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在收集原料奶前至少一个月,农场内没有口蹄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2)在收集原料奶时,农场没有发现炭疽的临床症状。
(三)养殖场无牛结核病、副结核病、牛瘟、裂谷热、小反刍兽疫、羊天花和传染性牛胸膜肺炎。
(4)该农场由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资源管理部监管。
(五)根据国际兽疫局《陆生动物卫生规范》和《家畜卫生条例》的规定,该农场及其周边地区不因动物疾病而受到检疫限制。
V.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塞尔维亚巴氏杀菌乳和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改性乳,应事先进行检疫审批,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从塞尔维亚出口到中国的乳制品应附有塞尔维亚官员签发的健康证明。
七、食品安全要求
从塞尔维亚出口到中国的乳制品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八.包装和标记要求
从塞尔维亚出口到中国的乳制品必须用符合中国相关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上应以中文和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产品名称、重量、制造商名称、注册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应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标签应注明原产国、产品名称、企业注册号、制造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九.储存和运输要求
从塞尔维亚出口到中国的乳制品的整个储运过程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密封,并在健康证明上注明密封编号。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卸或更换包装。
封面图片来源:摄影网(与图片和文字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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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关总署: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乳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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