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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当时的《体坛周报》总瞿优远与皇家马德里主席弗洛伦蒂诺·佩雷斯合影。 cfp供给图
年11月24日,瞿优远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作出判决。
“被告人瞿优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犯挪用公款罪,判处5年6个月有期徒刑。 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
据出庭作证的相关人士介绍,判决时,瞿优远穿着普通衣服,腰杆直竖被告席上,两侧没有保安的护理。 中途休庭的时候,他还在院子外面的过道里和保安聊天。 宣判后,他的表情也“平静”。
2009年4月,《体坛周报》原总经理瞿优远涉嫌私分资产被有关方面拿走,当年9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瞿优远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瞿优远的辩护人、北京金虎律师事务所的周金虎律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据他所知,一审判决后,瞿优远没有上诉。
这个判决表明了媒体的星星在坠落。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瞿优远建设了以《体坛周报》为旗舰的体育媒体王国,除了《体坛周报》这一风行的体育报纸外,还举办了《足球周刊》、《高尔夫大师》、《扣球》、《所有体育》等体育活动
作为“体育界系”这个巨大媒体集团的方向盘,瞿优远的创业经历在过去10多年中被广泛流传。 他自己骑自行车上街送报,用百万元挖《足球报》记者李响,成功后也熬夜盯着版等,也很听媒体的传播。
2009年4月,他的突然事故震惊了许多人,引起了各种猜测。 过去两年多,瞿优远案终于等待一审判决,这次判决明确了他犯罪的具体情节。
判决书中注明的情节扼腕叹息。 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报业改革的过程中,媒体管理者通过体制改革出现了多元身份,这种身份的多元性和庞杂性使得他们的行为在法律上处于倒霉状态。 媒体管理者应该如何明确这种身份,识别各身份之间的边界,更有效地防范刑事风险,值得深入反思和探讨。
受贿350余万元,曾几次拒绝收受贿赂者的钱
瞿优远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长达75页,这数万字的判决书勾勒了他触犯刑法的各种情节。
判决书中称,瞿优远犯有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三种罪名。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指控被告犯有挪用资金罪,但这些均未被法院认定。
瞿优远的受贿罪首先和一个叫郭惠发的人有关。 判决书显示,2000年9月至2009年2月,瞿优远收到广州凌视广告业者集团(以下简称“凌视企业”)总经理郭惠发的贿赂金共计340.8万元、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351.45万元。
1999年是《体坛周报》迅速发展的时期,报社的广告代理业务也受到多家广告从业者集团的追捧。 凌视企业无与伦比,1999年4月12日,凌视企业与《体坛周报》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合同期承包费为880万元,双方按月支付。
但是,由于前期广告行业务开展困难,凌视企业拖欠承包费的违约现象一直存在,为此,郭惠发多次找瞿优远要求调整承包费,继续承包报社的广告行业务。
合同期满后,瞿优远确实不追究凌视企业的违约责任,同意将合同承包费减少到820万元,并继续让凌视企业代理《体坛周报》公司2000年下半年的广告业务。
判决书称,2000年9月的一天,瞿优远从北京乘飞机返回长沙,在前往首都机场的途中,郭惠发乘出租车送了瞿优远10万元。 这也是判决书中承认的瞿优远收到的第一笔受贿款。
之后,类似的逸闻相继发生。 2002年6月中旬,瞿优远派遣郭惠发到长沙增刊世界杯期间《体坛周报》的广告承包费问题,双方商定承包费为人民币600万元。 郭惠发提出承包费高,与《体坛周报》公司签订长时间广告代理合同,并承诺为此向瞿优远赠送200万元,瞿优远当时承诺考虑长时间合作。
2002年8月22日,郭惠发在北京天伦王朝酒店向瞿优远发了两张各100万元的银行卡,被瞿优远领取。 但随后,瞿优远将其中一张存入100万元的银行卡归还给郭惠发。
判决书显示,2002年12月31日,在瞿优远的关怀下,凌视企业与取得《体坛周报》独家广告发行代理权的湖南体坛企业签订了长达4年的总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期限为2003年至2006年。
2003年下半年,由于《体坛周报》的长足快速发展,瞿优有意为更具实力的广告从业者集团代理《体坛周报》的广告行业务,他看中了上海东视广告从业者集团。 因此,拟解除与凌视企业的合同。
但郭惠发提出大幅提高合同目标,瞿优远同意。 2004年1月,双方签订了总标的6500万元的全年广告代理合同。 但是,由于承包费过高,凌视企业出现了严重的延误。 为此,瞿优远提出为凌视企业减少承包费300万元,并同意凌视企业用保证金1500万元抵消承包费。
判决书显示,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瞿优远以需要钱为由,向郭惠发索要15万元,郭惠发的后勤人员发给瞿优远的相关人员15万元。
此外,2004年,郭惠发利用瞿优远陪同父母去香港旅游的机会,在深圳罗湖口岸检查站获赠瞿优远港币10万元。
2006年,瞿优远在北京购房,以购房款不足为名向郭惠借款80万元,后返还40万元,郭惠发表示不返还其他40万元,瞿优远接受。
判决书中除了认定的上述款项外,还有一部分款项是郭惠发寄给《体坛周报》社的。 2001年春节前,郭惠发为了感谢《体坛周报》对凌视企业的关怀,以拜年的名义向公司捐赠了20万元。 瞿优远收到后,指示相关人员将20万元平分给4个社的领导,他自己也分了5万元。 同样,2003年,郭惠发又送20万元到《体坛周报》拜年,瞿优远再次分得4万元。
“从公正的角度来说,(如果不接受郭惠发的“利润”)《体坛周报》有可能获得越来越多的增刊广告代理费。 ”。 据看过文件的人说,答案中瞿优远做了这样的供述。
但根据郭惠发等人的证词,在这些过程中瞿优远并未表现出贪婪的态度,相反多次拒绝郭惠寄来的钱。 比如第一次送钱的时候,瞿优远给他打电话说“这样不好”。 有一次见面,郭惠发塞给瞿优远一包钱,“估计有70万”,但被瞿优远“友好拒绝”。
审计部门发现了问题
法院认定瞿优远挪用了公款2661万元。 其中一笔100万元,另一笔2561万元。
由于100万元的缘故,2002年2月8日,湖南省体育局下发文件,同意《体坛周报》公司改革,由《体坛周报》公司、管理者队伍和核心创业者三方出资成为“湖南省体坛文化传播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湖南体坛企业”)
湖南省体育局同意创始人和管理者设立“北京体坛创业投资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北京体坛企业”),北京体坛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除瞿优远外,其余7名自然人股东持股39%,认购的61%股权激励股权。 该股份的一部分由瞿优远代理持有。
由于认购股的股东资本金无法确定人,瞿优远决定向湖南省体育局借款认购股的股东资本金。 2002年3月28日,湖南省体育局转出610万元。 2002年4月23日,北京体坛企业成立。 同年9月,北京体坛企业出资980万元,《体坛周报》公司出资1020万元,双方共同创办湖南体坛企业。
判决书称,2003年上半年,瞿优远挪用《体坛周报》公司账外资金100万元返还湖南省体育局的债务。 2004年6月,他又从北京体坛企业股利中取出100万元代《体坛周报》公司支付了某记者的合同费,归还了此前挪用的账外资金100万元。 这笔钱被法院认定为挪用。
另一笔2561万元的挪用款项起因于企业购买办公楼。
2004年,《体坛周报》公司整体计划搬迁到北京,瞿优远看中了位于崇文区的房地产。 2004年6月4日,瞿优远代表《体坛周报》公司与北京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签订了购房合同。 该房产总建筑面积4322.2平方米,购买价格3250万元。
判决书称,合同签订后不久,有人向瞿优远提议,可以以北京体坛企业的名义购买该房产,并收取租金,为北京体坛企业股东谋取利益。
瞿优远采纳了这个提案,请他制定了筹资方案。 相关人员可以先由湖南体坛企业将股息汇到北京体坛企业,用于支付首批购房款。 并预付《体坛周报》公司、湖南体坛企业首批租金和押金,不足部分由北京体坛企业租给《体坛周报》公司。 瞿优远同意了这个方案。
2004年6月11日,瞿优远代表《体坛周报》公司向北京天鸿企业发出变更函,并代表北京体坛企业与北京天鸿企业重新签订商品房合同和补货协议。
2004年6月23日,北京体坛企业与《体坛周报》公司签订借款1300万元的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 同月,财务人员以支付第一年租金和押金的名义,从《体坛周报》公司账户转账494万元到北京体坛企业账户。 同月29日,财务人员以支付第一年租金和押金的名义,从湖南体坛企业账户转账767万元至北京体坛企业银行账户。 上述三笔资金共计2561万元。
据此,该办公楼的买家从《体坛周报》公司变更为北京体坛企业。
法院认定《体坛周报》公司、湖南体坛企业、北京体坛企业原为“家族”,无需收取租金、押金,瞿优远只为向北京体坛企业筹集购房资金而这样操作。
判决书规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相关财务制度,对《体坛周报》公司的大额借款和投资必须召开社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湖南省体育局批准,“瞿优远有权就此类重大事项自行决定。
据熟悉事件的人士介绍,瞿优远的事件也因被湖南省审计部门检测到上述办公楼问题而引发连锁调查。
判决书还证实了“2007年7月,湖南省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了上述问题”。 “湖南省审计厅根据《体坛周报》公司2004-2005年财务收支审计编制的审计报告显示,该报告用于北京体坛企业购买涉案办公楼的资金占24%,用于借款和提前支付租金和押金的占76%,“
发现问题后,湖南省体育局相关领导指示瞿优远将该办公楼无条件搬迁至《体坛周报》社名,瞿优远最后以4000万元的价格将该办公楼转让给湖南体坛企业,解除相关住宅租赁合同,改为《体坛周报》社、体坛周报。
2007年8月31日,北京体坛企业从出售楼宇的4000万元中拿出917.5万元作为股东红利,瞿优远个体分配140万元。
除了上述事件之外,2008年11月,瞿优远还从北京体坛企业借了20万元没有归还。 这被法院认定构成了他的第三罪——职务侵占罪。
基于这样的事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瞿优远做出了前述判决。
警告所有媒体管理员
判决书称,在该案审理中,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瞿优远做出上述行为时的身份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瞿优远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但是,辩护人主张,瞿优远作为湖南体坛企业董事长实施涉案行为时,不应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辩护人认为湖南体坛企业是非国有企业。 因为这种瞿优远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挪用公款。
但是,法院认为《体坛周报》公司是湖南省体育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瞿优远认为《体坛周报》公司被任命为湖南体坛企业董事并担任董事长。 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出资公司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认定瞿优远为国家工作人员。
讨论双方焦点也表明了瞿优远的身份和如何看待其中的法律关系问题。
资料显示,1988年创刊之初,《体坛周报》发行量只有几千份,而且在系统内部强制订阅,发行也是体育领域的动态。 瞿优远从部副主任到社长兼总,《体坛周报》也在他的指导下迅速发展成为全国发行量最大的体育报纸,创下了发行量262万份的记录。 其间,在他的主导下,《体坛系》迅速发展成为拥有多家杂志和大型体育网站的多媒体集团。
瞿优远不仅是采、编、摄、美各个环节的全才,也被誉为媒体经营的奇才。 瞿优远评论说体育类媒体的市场化程度达到了这个时代的顶点。
周虎律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只是瞿优远的贡献,该案具有典型意义。
他说,在媒体机构机制改革和设立相关实体的过程中,许多管理者往往身兼数职,“如果不重视各实体之间的资产边界,不观察自身身份差异,只依靠经验行事,媒体管理者就会不自觉地侵犯国有资产和利益,这是不公平的。
有关人士表示,瞿优远确实非常缺乏法律常识,甚至不知道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受贿10万元。
周虎表示,对媒体机构的管理者来说,他们常常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国家任命的事业单位的干部,另一方面是媒体市场运营的管理者。 “作为媒体机构的管理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即使在相关企业工作,由于企业具有媒体机构出资和代表媒体机构的职务性质,管理者经常被认定为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都构成《刑法》中相关职务犯罪的主体。 ”。
周金虎表示,与国有公司负责人犯罪一样,媒体机构管理人员涉及的最多罪名涉及资产的国有属性和职务的公务性质,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从瞿优远事件看,瞿优远是《体坛周报》的社长,也是湖南体坛企业和北京体坛企业的董事长。 周金虎表示,一个身体拥有多个身份也是2003年文化体制改革以来,追求企业事业分离的媒体领域较为普遍的现象。 但是,同样的行为,用一个身份进行可能完全合法,或者责任极小。 以其他身份进行可能是违法的,或者责任很大。 “根据身份背景进行的同一活动,其法律性质和风险完全不同”。
周虎表示,在市场化进程中,不少媒体机构除组织外还以企业形式设立了相关实体,开展广告营销等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明确媒体机构自身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边界,就容易在出资、人员等方面发生混淆,但在关联企业的运营中容易损害媒体机构自身的资产,关联责任人也容易参与犯罪。
“从这个意义上说,瞿优远案的典型之处是警告所有媒体管理者。 ”。 周金虎说。
年11月24日,瞿优远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作出判决。
“被告人瞿优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犯挪用公款罪,判处5年6个月有期徒刑。 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
据出庭作证的相关人士介绍,判决时,瞿优远穿着普通衣服,腰杆直竖被告席上,两侧没有保安的护理。 中途休庭的时候,他还在院子外面的过道里和保安聊天。 宣判后,他的表情也“平静”。
2009年4月,《体坛周报》原总经理瞿优远涉嫌私分资产被有关方面拿走,当年9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瞿优远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瞿优远的辩护人、北京金虎律师事务所的周金虎律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据他所知,一审判决后,瞿优远没有上诉。
这个判决表明了媒体的星星在坠落。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瞿优远建设了以《体坛周报》为旗舰的体育媒体王国,除了《体坛周报》这一风行的体育报纸外,还举办了《足球周刊》、《高尔夫大师》、《扣球》、《所有体育》等体育活动
作为“体育界系”这个巨大媒体集团的方向盘,瞿优远的创业经历在过去10多年中被广泛流传。 他自己骑自行车上街送报,用百万元挖《足球报》记者李响,成功后也熬夜盯着版等,也很听媒体的传播。
2009年4月,他的突然事故震惊了许多人,引起了各种猜测。 过去两年多,瞿优远案终于等待一审判决,这次判决明确了他犯罪的具体情节。
判决书中注明的情节扼腕叹息。 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报业改革的过程中,媒体管理者通过体制改革出现了多元身份,这种身份的多元性和庞杂性使得他们的行为在法律上处于倒霉状态。 媒体管理者应该如何明确这种身份,识别各身份之间的边界,更有效地防范刑事风险,值得深入反思和探讨。
受贿350余万元,曾几次拒绝收受贿赂者的钱
瞿优远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长达75页,这数万字的判决书勾勒了他触犯刑法的各种情节。
判决书中称,瞿优远犯有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三种罪名。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指控被告犯有挪用资金罪,但这些均未被法院认定。
瞿优远的受贿罪首先和一个叫郭惠发的人有关。 判决书显示,2000年9月至2009年2月,瞿优远收到广州凌视广告业者集团(以下简称“凌视企业”)总经理郭惠发的贿赂金共计340.8万元、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351.45万元。
1999年是《体坛周报》迅速发展的时期,报社的广告代理业务也受到多家广告从业者集团的追捧。 凌视企业无与伦比,1999年4月12日,凌视企业与《体坛周报》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合同期承包费为880万元,双方按月支付。
但是,由于前期广告行业务开展困难,凌视企业拖欠承包费的违约现象一直存在,为此,郭惠发多次找瞿优远要求调整承包费,继续承包报社的广告行业务。
合同期满后,瞿优远确实不追究凌视企业的违约责任,同意将合同承包费减少到820万元,并继续让凌视企业代理《体坛周报》公司2000年下半年的广告业务。
判决书称,2000年9月的一天,瞿优远从北京乘飞机返回长沙,在前往首都机场的途中,郭惠发乘出租车送了瞿优远10万元。 这也是判决书中承认的瞿优远收到的第一笔受贿款。
之后,类似的逸闻相继发生。 2002年6月中旬,瞿优远派遣郭惠发到长沙增刊世界杯期间《体坛周报》的广告承包费问题,双方商定承包费为人民币600万元。 郭惠发提出承包费高,与《体坛周报》公司签订长时间广告代理合同,并承诺为此向瞿优远赠送200万元,瞿优远当时承诺考虑长时间合作。
2002年8月22日,郭惠发在北京天伦王朝酒店向瞿优远发了两张各100万元的银行卡,被瞿优远领取。 但随后,瞿优远将其中一张存入100万元的银行卡归还给郭惠发。
判决书显示,2002年12月31日,在瞿优远的关怀下,凌视企业与取得《体坛周报》独家广告发行代理权的湖南体坛企业签订了长达4年的总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期限为2003年至2006年。
2003年下半年,由于《体坛周报》的长足快速发展,瞿优有意为更具实力的广告从业者集团代理《体坛周报》的广告行业务,他看中了上海东视广告从业者集团。 因此,拟解除与凌视企业的合同。
但郭惠发提出大幅提高合同目标,瞿优远同意。 2004年1月,双方签订了总标的6500万元的全年广告代理合同。 但是,由于承包费过高,凌视企业出现了严重的延误。 为此,瞿优远提出为凌视企业减少承包费300万元,并同意凌视企业用保证金1500万元抵消承包费。
判决书显示,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瞿优远以需要钱为由,向郭惠发索要15万元,郭惠发的后勤人员发给瞿优远的相关人员15万元。
此外,2004年,郭惠发利用瞿优远陪同父母去香港旅游的机会,在深圳罗湖口岸检查站获赠瞿优远港币10万元。
2006年,瞿优远在北京购房,以购房款不足为名向郭惠借款80万元,后返还40万元,郭惠发表示不返还其他40万元,瞿优远接受。
判决书中除了认定的上述款项外,还有一部分款项是郭惠发寄给《体坛周报》社的。 2001年春节前,郭惠发为了感谢《体坛周报》对凌视企业的关怀,以拜年的名义向公司捐赠了20万元。 瞿优远收到后,指示相关人员将20万元平分给4个社的领导,他自己也分了5万元。 同样,2003年,郭惠发又送20万元到《体坛周报》拜年,瞿优远再次分得4万元。
“从公正的角度来说,(如果不接受郭惠发的“利润”)《体坛周报》有可能获得越来越多的增刊广告代理费。 ”。 据看过文件的人说,答案中瞿优远做了这样的供述。
但根据郭惠发等人的证词,在这些过程中瞿优远并未表现出贪婪的态度,相反多次拒绝郭惠寄来的钱。 比如第一次送钱的时候,瞿优远给他打电话说“这样不好”。 有一次见面,郭惠发塞给瞿优远一包钱,“估计有70万”,但被瞿优远“友好拒绝”。
审计部门发现了问题
法院认定瞿优远挪用了公款2661万元。 其中一笔100万元,另一笔2561万元。
由于100万元的缘故,2002年2月8日,湖南省体育局下发文件,同意《体坛周报》公司改革,由《体坛周报》公司、管理者队伍和核心创业者三方出资成为“湖南省体坛文化传播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湖南体坛企业”)
湖南省体育局同意创始人和管理者设立“北京体坛创业投资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北京体坛企业”),北京体坛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除瞿优远外,其余7名自然人股东持股39%,认购的61%股权激励股权。 该股份的一部分由瞿优远代理持有。
由于认购股的股东资本金无法确定人,瞿优远决定向湖南省体育局借款认购股的股东资本金。 2002年3月28日,湖南省体育局转出610万元。 2002年4月23日,北京体坛企业成立。 同年9月,北京体坛企业出资980万元,《体坛周报》公司出资1020万元,双方共同创办湖南体坛企业。
判决书称,2003年上半年,瞿优远挪用《体坛周报》公司账外资金100万元返还湖南省体育局的债务。 2004年6月,他又从北京体坛企业股利中取出100万元代《体坛周报》公司支付了某记者的合同费,归还了此前挪用的账外资金100万元。 这笔钱被法院认定为挪用。
另一笔2561万元的挪用款项起因于企业购买办公楼。
2004年,《体坛周报》公司整体计划搬迁到北京,瞿优远看中了位于崇文区的房地产。 2004年6月4日,瞿优远代表《体坛周报》公司与北京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签订了购房合同。 该房产总建筑面积4322.2平方米,购买价格3250万元。
判决书称,合同签订后不久,有人向瞿优远提议,可以以北京体坛企业的名义购买该房产,并收取租金,为北京体坛企业股东谋取利益。
瞿优远采纳了这个提案,请他制定了筹资方案。 相关人员可以先由湖南体坛企业将股息汇到北京体坛企业,用于支付首批购房款。 并预付《体坛周报》公司、湖南体坛企业首批租金和押金,不足部分由北京体坛企业租给《体坛周报》公司。 瞿优远同意了这个方案。
2004年6月11日,瞿优远代表《体坛周报》公司向北京天鸿企业发出变更函,并代表北京体坛企业与北京天鸿企业重新签订商品房合同和补货协议。
2004年6月23日,北京体坛企业与《体坛周报》公司签订借款1300万元的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 同月,财务人员以支付第一年租金和押金的名义,从《体坛周报》公司账户转账494万元到北京体坛企业账户。 同月29日,财务人员以支付第一年租金和押金的名义,从湖南体坛企业账户转账767万元至北京体坛企业银行账户。 上述三笔资金共计2561万元。
据此,该办公楼的买家从《体坛周报》公司变更为北京体坛企业。
法院认定《体坛周报》公司、湖南体坛企业、北京体坛企业原为“家族”,无需收取租金、押金,瞿优远只为向北京体坛企业筹集购房资金而这样操作。
判决书规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相关财务制度,对《体坛周报》公司的大额借款和投资必须召开社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湖南省体育局批准,“瞿优远有权就此类重大事项自行决定。
据熟悉事件的人士介绍,瞿优远的事件也因被湖南省审计部门检测到上述办公楼问题而引发连锁调查。
判决书还证实了“2007年7月,湖南省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了上述问题”。 “湖南省审计厅根据《体坛周报》公司2004-2005年财务收支审计编制的审计报告显示,该报告用于北京体坛企业购买涉案办公楼的资金占24%,用于借款和提前支付租金和押金的占76%,“
发现问题后,湖南省体育局相关领导指示瞿优远将该办公楼无条件搬迁至《体坛周报》社名,瞿优远最后以4000万元的价格将该办公楼转让给湖南体坛企业,解除相关住宅租赁合同,改为《体坛周报》社、体坛周报。
2007年8月31日,北京体坛企业从出售楼宇的4000万元中拿出917.5万元作为股东红利,瞿优远个体分配140万元。
除了上述事件之外,2008年11月,瞿优远还从北京体坛企业借了20万元没有归还。 这被法院认定构成了他的第三罪——职务侵占罪。
基于这样的事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瞿优远做出了前述判决。
警告所有媒体管理员
判决书称,在该案审理中,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瞿优远做出上述行为时的身份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瞿优远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但是,辩护人主张,瞿优远作为湖南体坛企业董事长实施涉案行为时,不应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辩护人认为湖南体坛企业是非国有企业。 因为这种瞿优远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挪用公款。
但是,法院认为《体坛周报》公司是湖南省体育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瞿优远认为《体坛周报》公司被任命为湖南体坛企业董事并担任董事长。 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出资公司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认定瞿优远为国家工作人员。
讨论双方焦点也表明了瞿优远的身份和如何看待其中的法律关系问题。
资料显示,1988年创刊之初,《体坛周报》发行量只有几千份,而且在系统内部强制订阅,发行也是体育领域的动态。 瞿优远从部副主任到社长兼总,《体坛周报》也在他的指导下迅速发展成为全国发行量最大的体育报纸,创下了发行量262万份的记录。 其间,在他的主导下,《体坛系》迅速发展成为拥有多家杂志和大型体育网站的多媒体集团。
瞿优远不仅是采、编、摄、美各个环节的全才,也被誉为媒体经营的奇才。 瞿优远评论说体育类媒体的市场化程度达到了这个时代的顶点。
周虎律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只是瞿优远的贡献,该案具有典型意义。
他说,在媒体机构机制改革和设立相关实体的过程中,许多管理者往往身兼数职,“如果不重视各实体之间的资产边界,不观察自身身份差异,只依靠经验行事,媒体管理者就会不自觉地侵犯国有资产和利益,这是不公平的。
有关人士表示,瞿优远确实非常缺乏法律常识,甚至不知道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受贿10万元。
周虎表示,对媒体机构的管理者来说,他们常常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国家任命的事业单位的干部,另一方面是媒体市场运营的管理者。 “作为媒体机构的管理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即使在相关企业工作,由于企业具有媒体机构出资和代表媒体机构的职务性质,管理者经常被认定为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都构成《刑法》中相关职务犯罪的主体。 ”。
周金虎表示,与国有公司负责人犯罪一样,媒体机构管理人员涉及的最多罪名涉及资产的国有属性和职务的公务性质,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从瞿优远事件看,瞿优远是《体坛周报》的社长,也是湖南体坛企业和北京体坛企业的董事长。 周金虎表示,一个身体拥有多个身份也是2003年文化体制改革以来,追求企业事业分离的媒体领域较为普遍的现象。 但是,同样的行为,用一个身份进行可能完全合法,或者责任极小。 以其他身份进行可能是违法的,或者责任很大。 “根据身份背景进行的同一活动,其法律性质和风险完全不同”。
周虎表示,在市场化进程中,不少媒体机构除组织外还以企业形式设立了相关实体,开展广告营销等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明确媒体机构自身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边界,就容易在出资、人员等方面发生混淆,但在关联企业的运营中容易损害媒体机构自身的资产,关联责任人也容易参与犯罪。
“从这个意义上说,瞿优远案的典型之处是警告所有媒体管理者。 ”。 周金虎说。
标题:“体坛传媒奇才为何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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