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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撰改七处
是否允许设立中介服务机构 政府20天内需作回应
2005年04月05日 04:08:52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撰改有7处,其中在对原第二十三条的撰改中,“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扩大了审批职能部门的范围。
《决策》确定,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政府部门的受理期限由以前的30日缩短为20日;并且规定,同意后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对不同意的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证明理由等。
此外,《决策》还将原第三十六条撰改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据记者了解,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5449家,工作人员36233人。2004年,全国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共接待流动人员4877万人次,登记要求流动人员1314万人次,帮助572万人找到新从业或转换从业岗位。
标题:“《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撰改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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