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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限制行为能力者的网络“报酬”应该归还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以下简称“意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参与网络直播发布平台,颁发“奖”
财经网报道了很多起因于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游戏的投诉例子,在这些例子中,顾客和平台之间矛盾的焦点是如何确认未成年人充值。 对此,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财经网,未成年人在网上处理高额报酬和高额费用的问题,由网络平台严格执行顾客实名制,实名 他说,在防止借用和登记他人身份的基础上,限制未成年人的费用行为,特别是明显超过其年龄、智力巨额费用的行为很重要。
根据最高法这次发表的“意见”,未成年人在参加网络收费游戏或网络直播发布平台的过程中,如果通过充值、“打奖”等方法支出的钱不符合其年龄、智力,其支付行为将保持效力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必须归还。
赵向财经网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是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限制行为能力者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的民事活动,效力被保留,必须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做与其智力年龄相当的民事行为。 否则无效。
与这次“意见”的发表相比,赵占领认为,该司法解释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参加网络收费游戏和网络直播发布平台的“打奖”行为的效力有更对比的规定 这是法律认定的问题,但事实认定要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提出证据。
标题:【要闻】最高法:限制行为能力人互联网“打赏”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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