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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通知还指出,应该鼓励村集体和农民重新利用闲置的土地和闲置的房屋。

中央发文了!又是宅基地 还是大机会!

根据通知,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房屋、附属建筑和庭院。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者超出批准的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应严格按照“新拆迁”的要求,将原有的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售、出租和捐赠他们的房屋,然后申请宅基地,这不会被批准。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户等问题,应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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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研究员李国祥说:在农村地区,当农民建造新房子时,他们必须遵循这条规则。例如,如果他们占领更多,他们就会撤退。这样,宅基地就处于一些关键节点,所以我们可以加强管理,使农村不会混乱,也不会引起农民的反抗和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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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指出,鼓励村集体和农民充分利用闲置的宅基地和房屋,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和委托经营等方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展农家乐、自留地和乡村旅游。城市居民、工商业资本等。一、凡租用农村房屋居住或经营的,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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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根据调查,中国大约有10%的家庭处于闲置状态。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我们适度放开了市场使用权,允许其出租,但也必须保持所有权不变,保护资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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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年内,如果一个农民签了合同,根据新的三权分立,你把使用权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的权益也将在这20年内得到保护。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业和农村(农牧)厅(局、委):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美丽农村建设、实施农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对薄弱。有些地方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超标准占用宅基地、非法买卖宅基地、占用耕地建房等。,这往往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体制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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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和农村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农业和农村部门具体承担着指导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流转、争议仲裁管理、宅基地的合理布局、土地使用标准、违法用地的查处、引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利用等工作。各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性。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主动出击,做好衔接工作,完善组织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规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行职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宅基地管理的弱化。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土地空房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房屋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村房屋建设和房地产登记的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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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依法落实基层政府的属地责任

建立以部、省为指导、市县为主导、乡镇为主体、村为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的重点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管理部门承担。随着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深入,基层农村管理部门的任务越来越重。他们不仅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集体经济发展和资产财务管理等日常任务,还承担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等重要职责。在这一轮体制改革之后,诸如宅基地管理和农村治理等重要任务已经增加。然而,目前管理体制不完善、队伍不稳定、实力不匹配、保障不足等问题突出。这支队伍是否强大,直接决定着农村改革能否实施,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资金,改善条件,确保有人做工作,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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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应探索建立因地制宜的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管理部门的职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如宅基地用地审查、农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房屋建设监管等。实施对外受理窗口,多部门内部联动运作,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批、计量审批和宅基地核实“三在场”要求。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涉及宅基地的违法行为,防止新的非法占地现象。要引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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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严格执行“一户一房”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房屋、附属建筑和庭院。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筑标准建房,禁止擅自建房和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应严格按照“新拆迁”的要求,将原有的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售、出租、赠送房屋,然后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户等问题,应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理。在人均土地面积小、一户不能保证拥有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有房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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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鼓励节约和集约使用住宅

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应符合乡(镇)土地用途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之外的村庄,有必要通过优先考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目标、村庄改造和废弃宅基地的退役来增加空房的宅基地数量,以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民的住房需求。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农民的生活需求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和住宅区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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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鼓励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的振兴和利用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和委托经营,按照法律法规,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发展农家书屋、自留地和乡村旅游。城市居民、工商业资本等。一、凡租用农村房屋居住或经营的,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地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后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建宅基地、村庄建设和农村工业发展的需求。闲置土地的振兴和利用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入应该用于农业和农村地区。鼓励农村村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将宅基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民。各地可以通过制定宅基地流转示范合同,探索引导和规范流转行为的途径。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当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于进城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各种方式鼓励他们自愿有偿退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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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民的资格权利和农民的住房产权。不允许违背农民意愿,以各种名义强行转让宅基地,强迫农民“上楼”。不允许非法收回农民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也不允许将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定居的条件。严格控制全村合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造别墅和私人会所。严禁以流通为名,违反法律法规,侵占、买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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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做好宅基地的基础工作

各级农业和农村部门要把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调查、登记和发证结合起来,推进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组织对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状况的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的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收回、违法用地调查等信息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良好经验和做法,贯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时修订和完善各地的宅基地管理办法。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通过工作推进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中央发文了!又是宅基地 还是大机会!

农业和农村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

标题:中央发文了!又是宅基地 还是大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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