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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八个月的三审,期待已久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终于迎来了四读时刻。据新华社报道,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宪法委员会认为上述法律草案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四读草案中提到的全面实行登记制度、取消发行和审查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问题,在市场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取消审计委员会制度
在报告的四读稿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注册制度的全面实施和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的废除。
据报道,政法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度的修改思路,完善证券发行制度,并将修改稿第三次审议稿“证券发行”一章中的“一般规定”和“科技局注册制度特别规定”两个章节合并进行四次修改。
具体来说,一是理顺和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可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转变为“可持续经营能力”。同时,根据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大大简化。
二是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登记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授权国务院制定证券公开发行登记的具体办法。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取消审计委员会制度为注册制度扩展到创业板等其他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潘向东说,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注册制度运行良好,预计将扩展到其他委员会。创业板将是2020年资本市场改革的重点。推进创业板注册制度改革,鼓励科技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将有助于进一步降低科技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这也使得企业上市融资更加市场化、多元化和便捷化,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此外,在信息披露方面,应加强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根据“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登记制度要求,应增加以下规定:发行人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充分披露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该报告还明确为在实践中逐步实施登记制度留出了空空间。补充规定:证券发行登记制度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会长何海峰表示,从审批制到注册制的过渡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考虑证监会、交易所和证券中介机构的职责分工。在审批制下,中国证监会承担了大部分证券发行审核责任,交易所和证券中介机构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调动。在注册制度下,中国证监会只负责正式审计,而交易所则负责实质性审计。要进一步完善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审计职责分工,整合证券中介机构的职责。此外,我们还应考虑新的第三委员会正在进行的改革,为其今后纳入登记系统留下一个机构接口。
欺诈发行的罚款为2000万元
a股市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已经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如何提高非法成本,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已成为证券法审查中最受关注的话题。《证券法》修订草案四读提出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报告,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如下修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行政罚款数额大幅增加,罚款标准根据违法所得由一至五倍提高至一至十倍;定额罚款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60万元,最高限额由2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如欺诈发行),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如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如内幕交易)。换句话说,欺诈性发行的最高罚款提高到2000万元。
潘向东表示,长期以来,中国证券业因违法受到轻处罚,无法起到威慑作用。大幅增加行政罚款数额,增加违法违规成本,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旦出现舞弊和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将得以实现。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斌表示,加大处罚力度势在必行。
加强投资者保护
在实践中,证券民事诉讼的特点是投资者人数多、个人投资者成本高、诉讼意愿弱。四读报告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报告建议《证券法》第三次审查稿第一百零五条增加两项规定:第一,明确投资者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提起诉讼,且可能有多个其他投资者有相同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公告予以说明,并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有效。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可以代表其参加诉讼,并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除外。
王志斌认为,四读中最重要的变化来自诉讼制度的改革。在现行制度下,投资者必须参与诉讼才能获得赔偿。新制度有可能突破“不告而别”的诉讼原则。只要投资者不“明确”退出,就会被视为参与诉讼,这将大大增加证券诉讼案件的规模,给上市公司带来巨大冲击。然而,王志斌也表示,新体系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权衡。
此外,报告还建议在证券法中明确本法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增加,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期货法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中
根据四读报告,部分常委、地方政府和部门提出,在实践中,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由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标准和规则不完全统一。建议根据职能监管原则,国务院根据本法原则明确规定相关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和交易活动。经研究,宪法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改稿第三次审议稿第二条中增加一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同时,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证券衍生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制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证券衍生品可以分为证券类(如权证)和合约类(如股指期货)。其中,证券品种可以作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直接适用本法;合约品种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规定。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起草期货法,可以纳入未来期货法的调整。因此,《证券法》不再授权国务院对证券衍生产品规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经过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议删除这一条款。
北京讯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义今天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国期货市场已经形成了以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为核心,以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格局,但市场上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从监管角度来看,有必要尽快出台期货法。从期货业的整体发展来看,期货法的出台对于提升期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具有重要意义。期货法律可以对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起到指导作用,立法可以为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指导方向。”上海一位私募股权投资者表示。
新法律有望生效
四读之后,市场对新证券法的出台有了新的预期。据报道,《证券法》于1998年12月得到审议和批准,并于1999年7月实施,迄今已经历了一次修订和三次修订。现行证券法是在2005年修订后实施的。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证券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在推进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两年后,2017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被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在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重点关注了登记制度、投资者保护等七大市场焦点。修订草案有两大变化,其中一些创新措施被直接中止;此外,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暂时没有具体规定。
2019年4月,在《证券法(草案)》第三稿中增加了一个专门的章节,即关于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注册制度,从证券范围、证券公开发行、证券交易行为、投资者保护和证券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潘向东表示,“根据市场化和法治原则,《证券法》已经修订了四年,新《证券法》有望尽快出台。新证券法将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变迁和长期健康发展,为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它是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也是未来资本市场的重要发展方向,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王志斌表示,经过四读,新证券法越来越接近落地。新证券法在发行制度和投资者保护方面有许多制度创新,将对所有一级和二级市场投资者产生深远的影响。
标题:证券法修订草案四读 拟取消发审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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