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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何)市政府近日同意实施《太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财政资金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和决策者充分利用省会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设计发行的权益券。创新凭证的申请和使用对象为: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标准化条例》的中小企业;位于创新创业载体的制造商,如中创空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集聚区、微型企业孵化器园区等。
创新券的使用范围是: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和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从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种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平台基地合作开展研发;除上述两类服务外,企业和决策者还购买其他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如研发、技术转让、检验认证、企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与金融、科技推广、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等。
市科技管理部门定期发布太原市科技信息网和创新凭证管理系统发布的创新凭证申请和支付指引,明确了这一时期创新凭证申请、受理、发放和兑现的具体要求。申请创新券的企业需要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制单者由其创新创业载体统一申请。
企业和生产者收到创新凭证后,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到期后自动失效。现金申请累计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累计金额超过50000元的,按照《指南》中公布的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的创新凭证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企业和决策者不得以相同的创新活动向市政府部门重复申报获奖资金。
企业和决策者在实施创新券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3年内不再给予各类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者:于涛
标题:太原中小微企业可申领科技创新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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