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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右军□阎石)“辽河流域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张启伟在最近召开的《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说,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把治理辽河流域水污染作为一项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创新工作措施, 制定并实施了“两个方案、一个计划”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全面展开了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攻坚战。
吉林省辽河流域面积约15800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的8.2%,主要流经2个市5个县,人口432.5万,约占全省总人口的14.8%;国内生产总值约1544.2亿元,占全省的10.1%。流域也是国家和吉林省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粮食产量约占全省总产量的21.1%。
“鉴于辽河流域在吉林省的重要性、突出问题和难点,《条例》着眼于责任体系建设、治理体系建设、监督体系建设和制度创新,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张启维指出,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本战略,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采取系统治理的思路。在加强工农业和畜牧业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上,突出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为重点内容;要努力解决水资源短缺、生态基流保护不足、涵养水源能力下降等突出问题,实现水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和保护,加快水生态恢复。
据悉,《条例》共7章95条,分别是总则、规划管理、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资源保护、流域水生态恢复、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强调要建立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公众参与的政府主导保护机制,将规范政府和部门职责作为重要内容,明确流域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明确规定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此外,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主要责任,包括排污限制、产业升级、产业集聚、自我监控、企业台账、信息披露、应急防控、畜禽养殖、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并提出了企业制度不完善、主要职责不落实等问题。
《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界定了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投融资、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等一系列创新制度。与此同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了严格的约束机制,包括建立目标考核、实施面试和审批限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督察员问责等。
标题: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 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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