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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证监会公告显示,证监会计划对廖英强操纵市场案、江苏亚贝特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信息披露案、任子兴(300311)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信息披露案等三起案件中提供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对于中国资本市场而言,这是“有奖报道”首次真正落地。在相应的建议被采纳和奖励后,“获奖报告”将净化a股市场的贡献。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上各种交易层出不穷,违法行为日益增多,其行为的保密性和复杂性也相应提高。因为监管部门的人力与广阔的市场不匹配,惩罚违法违规行为的低成本不足以威慑违法者。证券市场的混乱,如内幕交易、“鼠仓”和欺诈发行,不断冲击市场,严重影响投资者的信心。
在违法违规行为频发与证券监管执法资源有限的矛盾突出的情况下,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可以有效弥补公众监管的不足,大大降低监管成本。自2001年以来,我国颁布了《关于举报证券期货欺诈和非法有奖证券期货交易的通知》,但监管效果一直比较一般。主要原因是举报行为的审查标准不明确,举报后期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奖励很少兑现,难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
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获奖报告可能被恶意利用,这不仅可能使市场陷入恶性竞争,还会使缺乏人力的监管部门雪上加霜。从以往的监管实践来看,出于报复、竞争甚至恶意的虚假报道层出不穷。为了识别这些“线索”,监管部门应该减轻负担,而不是增加压力。
为了在保证监督成本不增加的同时解决举报激增问题,应更加注重举报文件的规范化,合理配置现有的监督资源,进一步明确举报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标准,使举报真正发挥为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的作用。同时,恶意的虚假或报复性报道也应受到惩罚。
就奖励金额而言,虽然个人报告监管的成本表面上较低,但其潜在成本不可低估。特别是,在报告之后,你将面临报复的风险,有时涉及到人身安全。如果告密者的道德自发性和自由将被完全依赖,成本和收益将失去平衡。目前,我国实行罚没金额1%的奖励标准,最高限额为30万元,与世界上同类案件相比,实在不够吸引人。虽然我们鼓励举报人本着道德精神举报,但如果报酬太低,势必无法弥补举报人面临的社会风险和精神负担。因此,作为鼓励举报的关键,物质奖励不仅是对举报人“正当行为”的奖励,也是一种补偿水平,可以抵消私人监管的隐性成本及其未来的潜在风险。
最难的部分其实还在开始,证监会对举报人的奖励意味着“有奖举报”不再是挂在墙上、嘴上说说的制度,其对证券监管的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是,根据不断完善制度的实践,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奖励标准,使更多的市场参与者能够积极参与市场净化过程。(潘、林)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标题:有效发挥“有奖举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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