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郝)昨天,记者从市供热公司了解到,那些不需要为闲置住房供热的居民现在可以申请停止供热。特别要提醒的是,那些可能危及其他用户供暖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人将不会办理停止供暖的手续。

现在可以申请办理停暖啦!

根据《太原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新建建筑需要在第一年按其面积全额收费。对已部分占用供热的建筑,未售出或空置的房屋在第一个供热期内不得停止供热,房屋建设单位应按供热面积缴纳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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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第一年的热试运行,供热计量和收费可以在新建筑的第二年实施。有供热计量的建筑从第二个采暖期开始,经房屋建设单位申请后可以停止供热,但应按规定收取30%的基本采暖费。同时,对于不实现供热计量的建筑,如果产权单位可以停止供热,则应按规定收取30%的基本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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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公司的集中供热用户如需办理停热手续,需向物业部门提出申请,由物业部门到供热分公司办理停热手续;如果你是散户投资者,你可以直接去你的供热分公司。用户受家庭控制,需在10月10日前提交书面停止供热申请;对于非家庭控制,要求在9月30日前提交停止供热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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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验收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收到停止供热申请后10日内与用户签订停止供热协议,但停止供热的用户还应当缴纳基本采暖费。对可能危及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办理停止供热手续。停止取暖的用户应采取室内保温和防寒措施,用户应对停止取暖造成的各种室内设施的冻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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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上一年度已办理停热手续的人员,如需在今年采暖期恢复供热,需在9月30日前到其供热分公司办理相关热回收手续。

编者: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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