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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是:人们为什么这样热衷于死刑?“死刑留给谁用”问得好。其实按理说,这世上死刑对谁都不要用,最好!

自贝卡利亚写了《犯罪与刑罚》,发出“废除死刑”呼声,至今两百多年了。关于死刑的存留,仍是当今世界法学界争论的一大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一点国家或地区已废除死刑。

“从对刘涌案的议论说到死刑”

从一个百姓的立场看,我反感死刑。我们从来奉行“杀人偿命”大体上,这看似很“对等”,实则是一种“等害报应”观念,也叫“同态复仇”。小偷用手偷东西,法律就可以判决剁掉他的手吗?强奸犯以生殖器犯罪,法律便可以判他接受宫刑吗?

“从对刘涌案的议论说到死刑”

有人说,处死杀人犯,可起震慑作用,令作恶者再不敢杀人。其实,杀人的事,是很多而杂的,仇杀、情杀、谋财害命、斗殴杀、挑衅杀、过失杀……千奇百怪,五花八门。古往今来,法律处决了多少杀人者,按说在如此“严厉震慑”之下,再不会有杀人者了,为什么杀人的事从来没有中断呢?“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倒是一个“理由”,但法律并不是树立在“民愤”基础之上的。令人愤怒的事太多了。人杀了人,活着的人愤怒,乃人情之常,所以把杀人者杀掉以泄愤。

“从对刘涌案的议论说到死刑”

可是,对于偷盗、强奸、杀人等犯罪的任何惩罚,都是手段而不是一个目的―――真正的目的在于促使罪人忏悔。杀人本来就是血腥的,丧失人性的。他已经杀了人,我们是通过惩罚唤起人性呢,还是简单地“以血还血”,把他杀掉,从肉体上消灭了事?

“从对刘涌案的议论说到死刑”

或许又有人说,那怎么体现严惩?严惩即“从严惩处”,这在法律上讲并不妥当,这种惩罚也许包含了法外的某一种政策需要,以及民众情绪等等。法律的大体上是“依法惩处”,即按犯罪的严重程度论刑罚,而不考虑其他因素。一个小贼偷了国人的钱,依法被判两年徒刑;他偷外宾同样多钱,就因为给国家丢了脸,涉及国家形象、荣誉,则要被多判一倍的刑―――这就叫“严惩”;但它既不合理,也于法无据。如果说“严惩”指真正触及灵魂,那么对于杀人犯的“严惩”,则长时间监禁,使之读书、明理、劳动、改造,远过于消灭躯体。在实行死刑的地方,没有什么人不知道“杀人偿命”大体上,但有些人哪怕一死了之,也还要杀人。对于“不怕死”者来讲,死是很干脆的,或许更是一种“解脱”;他更害怕的,我以为是长时间失去自由,他也怕改造灵魂。惮于长禁和改造这样的“严”,欲杀人者也许会放弃杀人冲动。

“从对刘涌案的议论说到死刑”

我无意替刘涌辩护,只就死刑存废的利弊谈点看法,并且觉得对死刑的慎重解决意义重大。美国对于死刑,从判决到执行,平均有10年时间,为的就是看犯人是否在被处决之前,用尽了一切申诉手段。即使废除死刑目前还没有条件实行,我们对死刑的严格控制和严密核准,也是绝对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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