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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要,城乡“同命不同价格”的来源: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过去明确城乡二元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但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确实出现了一点问题,根据城市标准赔偿的金额和根据农村标准赔偿的金额差距很大
法治周末记者孟伟
12月1日,陕西省全面实施了汽车事故责任纠纷案城乡统一标准。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全省汽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市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陕西省汽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相关的障碍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这意味着呼吁多年人身损害赔偿的“同命等价”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陕西省也是自最高人民法院9月发出《批准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考试的通知》后,首次公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考试的省。 并且公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验方案的是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
法治周末的记者采访了许多法学教授和律师,他们称赞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希望这一探索早日在全国展开。
城乡差异:“同命不同的价格”
在同样的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根据户籍得到的死亡赔偿费大不相同,“同命异价”的现象在人身损害赔偿行业,长期被社会大众诟病。
2005年12月15日,在重庆市江北区的一所中学学习的何源在上学途中遇到了两个好朋友,三个人坐同一辆三轮车去了学校。 三轮车在郭家沱长城企业上坡的路上行驶时,被满载货物的卡车推着,这三个中学少女失去了生命。
三个女孩的家人与肇事司机所倚的运输企业就赔偿进行了协商。 其中,另外两个女孩的家人分别得到了20万元的赔偿,运输企业对何源的家人说,根据法律的规定,最多只能给予5.8万元的赔偿。
同样是事故,为什么对生命的赔偿有不同的“价格”? 这一切的理由是因为何源是农村户口,另外两个同学是城市户口。
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和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制定的司法政策。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死亡赔偿金规定按照被起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平均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根据这个规定,何源属于农村户口,赔偿标准是2004年度重庆市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另外两名同学是城市户籍居民,在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根据年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 据悉,当时重庆市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35元。 即后者得到的赔偿不足前者的三分之一。
因此,乘以相应的年限后,产生了20馀万元和5万多元的巨大差异。
形成城乡二元标准的原因有很长的历史原因,城乡居民在就业选择、收入分配方面也产生了差异,城市居民的收入来自工资,农村居民的收入来自农业生产。
另外,迄今为止地区快速发展差异很大也是赔偿标准难以统一的原因。 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关于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建议和回答(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316号建议的回答)中,东西不同、城乡差异是赔偿标准不能统一的现实条件:损害赔偿是受害 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主要是侵权行为导致受害者未来收入减少的损失。 我国东西部的差异、城乡差异依然存在,甚至许多地区的差异很大,因此如果实行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在相当的地区,特别是不发达地区,显然严重加重了侵害者的赔偿负担,无法赔偿。
不断缩小的差距
“法律面前不是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吗? 为什么要同等对待生命? ”何源一事件引起了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差异的质疑。
对此,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长纪敏表示,2004年的“解释”是根据中国国情,考虑到受害者和侵害者双方的利益而制定的。 当时的情况表明城乡两个标准符合中国的实际。 但是经过这两年的司法实践,确实出了点问题。 第一,受害者既有城市生活者,也有农村生活者,根据城市标准赔偿的金额和根据农村标准赔偿的金额差别很大。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日益平衡,要求平等保护的法治观念日益增强,社会各界要求改变这种状况的呼声更强烈,立法和司法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对此作出了响应。
根据从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用同一金额明确死亡赔偿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杨新教授向法治周末记者在侵权责任法中制定人身损害纠纷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条款时典型地研究讨论了何源的例子。 “制定侵权责任法时,试图统一城乡居民的标准,但不允许当时的条件,最后只统一了同样侵权行为中的赔偿标准,就有了第17条的规定”。
但是,杨新遗憾的是,基于同样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依然分为农村标准和城市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城乡差距日益缩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从严格的城乡区别逐渐缓和,朝着统一的方向迅速发展。
从年开始,长时间住在城市,第一收入改变了对来自城市的农村户籍居民的赔偿标准。
年全国民事审判业务议事录(法律处理〔〕442号)第37条(以下简称“第37条”)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案件现实,结合受害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对城市居民人均 受害者是农村居民,但总是居住地在城镇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城市居民标准,其被抚养者也总是居住地在城镇的情况下,被抚养者的生活费也使用城市居民标准计算。
这项规定给了生活在很多城市的农民同样的赔偿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陕西律师赵宏玉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最大争论焦点往往是赔偿标准。 由于赔偿标准的不同,大家想争取城镇赔偿标准。 但是,由于一部分当事人收集的关于城镇居住生活的证据有缺陷,最终没有被法院认定。
“有些当事人被判决后,怨恨从事故方面转移到法院,后续矛盾无法彻底解决。 而且我感觉精神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赵宏玉说。
赵宏玉还提出,第37条标准只适用于成人,对于没有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在人身损害责任赔偿纠纷的认定上,还不能根据城市人口进行处理。
由于经常提供说明居住地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在城镇等证据,举证比较多、复杂,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和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认为,这项规定对一些灵活就业者来说依然很困难。
从点及面
今年5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发表的《关于建立城乡融合快速发展体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确定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批准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考试的通知》,允许各省高院在管辖区域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考试,并要求考试于今年内开始。
这次不是试图缩小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间的差距,而是统一了直接赔偿标准。
根据陕西省发表的“意见”,在汽车事故责任纠纷事件中不再区分受害者的居住地、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障碍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根据陕西省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
赵宏玉对《意见》的公布非常支持:“现在的规定充分维持了受害者的利益,在今后的审判中户籍问题不再是最大的争论焦点,而是属于事故自身责任的认定和特定人的赔偿项目。”
实际上,浙江省取消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别后,对人身伤害、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也有统一的趋势。
年,作为浙江省第一次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验,德清县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籍划分,实现了“同命等价”。 这个尝试不仅体现在交通事故事件中,还表现在劳务提供者的受害责任纠纷等事件中。
杨新认为,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不再区分,城市户口和城市户口逐渐统一,人身损害赔偿也能实现标准统一。
另外,杨新相信飞行员可以顺利落地和宣传。 “我认为每个人的生命价值都是同样的标准,最终没有城乡差别。 ”。 他认为,地方考试将逐渐宣传到全国其他方面的人身损害赔偿事件中。
关于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考试的开展,黄乐平也高度期待“‘同命等价’从权利平等的角度来说,有其合理性,考试判决的从事没有大问题”。 但是,他补充说,将来可能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根据城市居民的赔偿标准,使判决在农村地区生效是否能比较有效地执行,即赔偿义务人是否拥有可以执行赔偿的财产。
折笼:王硕
标题:【要闻】别了,城乡“同命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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