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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解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信息网

2月1日,新编的《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称《指南》)得以实施。 为了更好地吸引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介绍并解读这次制作的最初复印件。

、撰改背景

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响应创新主体进一步确定人工智能等新行业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诉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新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题研究,整治问题 这次改进细化了相关行业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明确了审查实践中的许多问题,试图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支持创新推进快速发展的目标。

【要闻】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撰改解读

二、编纂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正式开始了《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完整性编辑工作,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制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收到意见后,经过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用合理的意见,据此进一步拟定草案,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制定修正案(审阅)》。 2019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制定《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2月3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四三号公告发布。 新撰改的《指南》将从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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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写文案

《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增加了第六节,“包括算法特征或业务规则和做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设置6.1、6.2、6.3节,分别是“审查基准”、“审查例”及“证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制作”。 这次修订结合具体例子,就此类申请的授权对象、新奇性和创造性、证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制作作出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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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标准(第6.1段)

6.1节“审查标准”部分确立了审查的通常大致情况。

1 .强调对权利要求的整体考虑

关于人工智能、“网络+”、大数据、区块链等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往往包含算法、商业规则、做法等智能活动的规则和做法的特征。 这次修正确定,审查过程中不应该简单地割裂技术特征和算法特征或业务规则和做法特征,而应该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所有副本。 如果直接无视这些特征,或者与技术特征机械分割,就不能客观地评价发明的实质性贡献,不利于保护真正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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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决定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做法的审查标准(第6.1.1节)。

如果权利与抽象算法或简单的业务规则和方法相关,不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属于智能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决定了不得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只要权利要求包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整体上不应该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做法,而不应该排除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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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决定发票是否属于技术方案审查标准(第6.1.2节)。

制定了对象相关法律条款的审查程序。 要比较要求保护的主题,必须首先审查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做法,审查是否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在评价一个权利要求是否是技术手段时,应该分解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处理的技术问题、获得的技术效果,这是《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二节中规定的技术手段对处理的技术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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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进一步确定创造性评价中的相关考虑(第6.1.3节)。

如上所述,制定的修正后的《指南》几乎确定了审查中的整体考虑事项,这几乎也适用于新奇性和创造性的评价。 另外,在创造性评价中,指导方针在技术特征和功能上相互支持,将相互关系的算法特征或业务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一体考虑,将算法特征或业务规则和方法 《指南》说明了“功能上相互支持,有相互作用关系”的概念,并举出实例进行了证明。 在此,“功能上相互支持,处于相互作用关系”和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发表的《专利审查指南》修订第三二八号公告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三.3.2.1.1节创造性评价方法规定的“功能上相互支持,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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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实例( 6.2节)

在6.2节中,从正反两面追加了10个关于认可对象和创造性的审查例子。 例1~例6是评价是否属于已批准对象的审查例。 例1是抽象数学模型的建立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做法。 例2、例3和例4是人工智能、商业模型和区块链行业的授权对象,例5和例6是对面的例子。 例7~例10在保护方案是认可对象的情况下,评价是否有创造性的评论例。 例7和例9是有创造性的例子,例8和例10是没有创造性的例子。 6.2节的审查例子是6.1节所述审查的大致内容的进一步解释,在理解这些例子时,必须重点体会其所体现的审查理念和法律的大致内容,不能简单地机械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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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进一步证明了其中的一些例子。

例7涉及基于多传感器新闻的模拟机器人跌倒状态检测方法。 其创造性评价的完善构想是,经过检索,对文件1公开基于模拟机器人步态计划和传感器新闻的反馈控制,基于相关融合新闻评价机器人的稳定性,其中基于多个传感器新闻进行模拟 对照的结果明确了是离文件1最近的现有技术,但本申请的处理方案和文件1的区别是使用的模糊决定的实现算法。 在此基础上,该算法的特征和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相互支持,处于相互作用关系,即,紧密结合处理某个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评价是否共同构成,同时评价相应的技术效果,即技术贡献 得到肯定的结论后,明确了本申请实际处理的技术问题,在评价现有技术是否有结合启发时,考虑了该算法的特征。 因为这个模糊决定的实现算法及其在机器人稳定状态中的应用评价没有公开在其他文件中,也不是公知的常识,所以最终承认了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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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0关于动态观点进化的可视化方法。 对其创造性评价的完美构想是经过检索,对文件1公开基于感情的可视化分解方法。 其中,时间表示为水平轴,各带的不均匀之间的宽度表示感情在该时间的测量,在不同的带表示不同的感情。 对照的结果明确为最接近文件1的现有技术,本申请的处理方案和文件1的区别在于设定的感情的特定分类规则。 即使感情分类规则不同,着色解决对应数据的技术手段也可以相同,不需要变更。 因为这种感情分类规则和具体的可视化手段在功能上相互支持,有相互作用关系,对技术手段没有贡献。 这是因为,在明确本申请实际处理的技术问题时,可以认定权利要求是对文件1没有实际处理的技术问题,可以直接得出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结论。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对文件1实际上没有处理任何技术问题,权利要求本身没有处理任何技术问题。 所谓的“可视化”问题在文件1中已经被处理,本申请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在于提出新的感情分类规则。 另外,对于该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必须处理具体的感情规则可视化问题,采用对相应数据着色的技术手段,利用人眼视觉感觉的自然属性,根据自然规则,证明得到了显示动态观点进化的技术效果。 这是因为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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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与算法有关的专利申请中,如果权利要求的范围与最近的现有技术的应用场景相同,则只被用于算法的调整,例如无人驾驶中的障碍物的识别,权利要求的算法重新选择或调整参数和公式, 实际处理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提高障碍物检测的正确性,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整体处理该问题的技术启发,权利要求书就不明确。 权利要求和最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只是应用场景不同,在评价创造性时,考虑是否需要克服转用的远近、难易度、技术上的困难、是否有技术上的启发、是否有转用带来的技术效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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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制作( 6.3节)

1 .决定证书创建的基本要求(6.3.1节)。

关于包含算法的特征、商业规则和做法的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首先,应该观察这样的申请的特殊性是算法的特征、商业规则和做法的特征,因此,应该在证书中明确记载这些特征。 其次,必须明确记载技术特征如何与这些特征“在功能上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来共同处理技术问题。 例如,在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申请中,由于内部动作的特殊性,在发明包含算法的特征的情况下,必须将抽象算法与具体的技术行业结合,至少一个输入参数及其相关输出结果的定义与技术行业的具体数据对应 在此,“与具体的技术行业结合”不仅仅是提及适用于哪个技术行业,应该记述其结合过程,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 第三,证书中明确记载了提高质量、精度或效率、改善系统内部性能等有益效果,必要时必须详细说明或说明。 第四,从顾客的角度来说,发明客观上提高了顾客体验。 即,顾客体验的提高是客观的,不是因人而异的主观喜好,而是用证明书证明,该顾客体验的提高是如何构成发明的技术特征、及其功能上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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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决定制作发票的基本要求(第6.3.2节)

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做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应该记载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和功能上相互支持、处于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做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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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这次修改是在现在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框架下,对人工智能等新行业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进行的细分规定,目的是及时应对创新主体的诉求,处理审查实践中的问题。 另一方面,将审查实践中探索到的有益方法上升到《指南》,统一审查标准,为更好地制定这样的申请提供决策指导,促进申请质量的提高。 另一方面,结合这种申请的优势,总体上考虑技术特征以及算法或商业规则和做法等智能活动的规则和做法特征,正确把握发明的技术贡献,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新兴技术和新业态新模式的进一步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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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在新修订的《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中增加了第六节(包括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做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包括审查标准、审查实例、证书和专利请求书的制作三部分。 审查标准复印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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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审查标准

审查应该与权利要求中规定的处理方案、权利要求中规定的处理方案进行比较。 审查中,不要简单地割裂技术特征和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做法特征等,必须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所有复印件一体化,分解其中相关的技术手段、处理的技术问题和得到的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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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进行审查

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算法或简单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不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能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得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基于抽象算法、不包含技术特征的数学模型的建立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法第25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专利权的情况。 而且,是根据顾客的支出额进行回扣的方法,包含在该方法中的特征都是与回扣规则相关的商业规则和做法的特征,不包含技术特征,不得被赋予专利法第25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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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除了算法的特征或商业规则和做法的特征以外,还包括整体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不是做法的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不得排除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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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进行审查

请求排除取得不完全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的专利权的请求权时,需要审查是否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项所述的技术方案。

在审查包含算法的特征或商业规则和做法的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权利要求的情况下,需要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特征。 在该权利要求中,对于要处理的技术课题使用利用了自然法则的技术手段,在记载了由此能够得到符合自然法则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限定于该权利要求的处理方案属于专利法第2条2项中记载的技术手段。 例如,在权利要求所涉及的算法的各步骤表示与要处理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的情况下,例如,算法解决的数据是在技术行业具有适当的技术意义的数据,算法的执行利用了自然法则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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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新奇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做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新奇性审查时,必须考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所有特征。 这所有的特征都包括技术特征和算法的特征或者商业规则和做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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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地审查包含技术特征和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两者的发明专利申请时,在技术特征和功能上相互支持,将处于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作为上述技术特征 “功能上相互支持,相互作用关系”是指算法的特征、业务规则和做法的特征与技术特征密切结合,共同构成处理某个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同时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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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权利要求中的算法适用于特定技术行业,可以处理具体的技术问题,则认为该算法的特征和技术特征在功能上相互支持,有相互作用关系,该算法的特征是采用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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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权利要求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实施需要调整或改善技术手段的情况下,认为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和技术特征在功能上相互支持,有相互作用关系,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商业规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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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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