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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丹丹张燕芬编辑陈郁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央行信用信息系统显示,诚兴与诺亚有61笔交易,涉及京东巨额应收账款。”记者昨天从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信息中心了解到,本文涉及的“查询央行信贷信息系统”表述不准确,本文涉及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业务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而不是“信贷信息系统”中进行的,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系统。这两个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信息中心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信息系统,是中央银行的金融基础设施。然而,这两个系统是相互独立的,并且提供不同的服务。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提供动产融资登记公示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信息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自2007年开始建立,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不间断服务。登记内容包括担保人和保证人的基本信息、抵押物描述、登记期限等。,而不提交基本交易合同。动产担保的登记和查询由当事人自行完成,登记在当事人填写必要的信息后立即完成,无需任何人工或系统的干预。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受让方应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办理登记的主体应在登记证中作为填写人记录。如本文所述,“广东诚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格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58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均由“上海格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完成。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制度操作规则》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制度用户服务协议》,填写人应当如实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填写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征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填报人提交的相关申请,将填报人提交的注册信息客观记录并保存在注册系统中,确保注册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登记制度中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告知其他主体动产上已经存在担保权。在实践中,同一动产上可能有多个担保权。登记制度可以使当事人方便地了解动产上的权利负担,并以可预见、公平和有效的方式确定担保权之间的优先权。金融机构在开展动产融资前,可以登录登记系统查询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上是否存在其他担保权益,以防范融资过程中不透明信息带来的交易风险。但是,登记的当事人自己对担保交易的真实性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认真调查和核实担保交易的真实性,以确保融资得到有效保证。
标题:央行澄清承兴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记录:担保交易本身真实性由登记当事人自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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