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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以来,农业保险连续十五年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凸显了其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农业保险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正常发挥。
首先,农业收入与税率不相适应。据调查,农村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相对较低,农业保险费率高达6%,是一般人身保险费率的三倍。大多数农民负担不起相对较高的农业保险费,这降低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其次,管理技术和服务相对落后。受农业保险盈利能力低的影响,全县几乎没有专职从事农业保险的人员,也没有定期、系统的培训,专业人才严重短缺。在日常的损失认定和赔偿工作中,由于没有技术过硬的第三方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认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索赔纠纷容易发生,农民自身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第三,需要加强法律和政策支持。目前,国家只出台了《农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但这些法规的立法水平和效力始终低于法律,补贴标准和违法行为不统一,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费补贴大多是与民生相关的大宗农产品,地方特色农产品没有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削弱了农民从事地方特色农业的积极性。
此外,保险产品和销售缺乏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多为“保本”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种类少,不能与信贷、“互联网+”等模式相结合,产品明显缺乏深度和密度。目前,农业保险产品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农民推广,客户群体主要是养殖业的农民。从事农产品加工、农牧业的新型农业主体不纳入参保对象,销售渠道和对象相对单一,不能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
针对县域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适度调整农民保险费降低费率。农业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保险行业支持贫困地区扶贫的意见》的要求,在备案率的基础上,将已建卡贫困家庭商业农业保险的执行率降低10%至30%,适当调整农业保险费率,对不同的保险对象、地区和投保人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率,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同时,借鉴其他财产保险的做法,对于当年未受灾害影响,来年继续种植和投保的农作物,保费应适度下调,但不得低于农民应缴纳保费的1/2。
提高农业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应定期定期开展农业保险知识的系统培训,重点培养制定农业保险和农业再保险政策、熟悉固定损失索赔具体技术操作的人才,为农民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帮助农民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委托第三方调查确定损害,由承包公司、保险公司和受灾村代表参与损害确定,做到公平、公正。要建立绿色理赔渠道,制定统一的理赔标准和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快速理赔,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保险公司服务水平。
加大对农业保险法律政策的支持力度。加快农业保险立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补贴形式、再保险机制和非法处置,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农业保险各方利益,引导农业保险健康发展。除了加快立法,我们还应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继续增加中央政府补贴,增加保费补贴种类,重点选择与国计民生相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补贴。中央政府应酌情为具有地方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或农业项目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并扩大补贴覆盖面。
丰富农业保险产品的种类和销售渠道。农业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农业银行的联动效应,积极探索和推广农业保险政策性质押贷款、农民信用担保保险贷款等银保合作产品,加大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积极开发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网上产品,促进农业保险产品多元化。同时,充分利用基层村委会进行推广,拓宽销售渠道,利用互联网的普及性和便捷性增加农业保险的可获得性。新型农民应纳入参保对象,并根据不同农民的农业差异为新型农民制定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以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需求。
标题:县域农业保险发展瓶颈亟待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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