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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杨毅
私募股权基金迎来了新的申报规则,私募股权基金的“形象”变得更加清晰。中国资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会”)近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2019年版)》,进一步引导私募股权行业的规范发展,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要求。
与前一版相比,《备案说明》(2019年版)更加丰富和详细,进一步明确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延伸边界,重申了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明确了完成招募的概念,细化了投资运作要求,并对不同类型的基金提出了差异化的备案要求。
业内人士表示,《备案指引(2019年版)》是目前对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最系统的规定,是对现行备案工作规则的细化和总结。通过澄清规则,行业可以有规则可循,提高备案工作的透明度,并首次告诉行业私人基金应该是什么样子。
五种类型的“假私募”将不予备案
私募股权基金应该是什么样子?换句话说,哪些筹资活动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备案范围?《备案说明》(2019年版)从“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备案范围”的角度出发,继续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和细化私募股权基金的延伸范围。
这一更新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根据《备案说明》(2019年版),私人投资基金不得进行借贷活动。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备案范围的投资活动有五种:一是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贷(存)贷业务,或者直接投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二是从事经常性和可操作性的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从事上述活动;第三,私募股权基金通过设立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储蓄)活动,基金收益与投资目标的经营业绩或收益不挂钩;第四,投资于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冲突的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及其他资产、股权或其收益(接收)权;第五,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和资产管理产品(包括私人投资基金),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分析师认为,在五类投资活动中,前四类明确了禁止投资的底部目标,第五类明确了通过套牢投资前四类目标的情况。这些规定进一步收紧了“伪私募”的牢笼。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齐庆民在“2019中国私募股权行业峰会”上指出了“伪私募”的风险,称各类“伪私募”被翻新,有的变相开展借贷业务,名称以真实债务为基础;有些通过多种产品运作,伪装的自我整合或利益转移。此外,非法集资和欺诈是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旗帜下进行的。
明确经理和保管人的职责
除了进一步明确私募投资的界限,《备案说明》(2019年版)还要求管理人员和托管人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经理应遵循专业经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冲突的任何业务。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委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委托人的职责委托他人。私人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人。
托管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免除法定职责;经理异常不能履行管理职责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过程中,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科学技术基金会报告。
在投资者方面,2019年版《备案通知》重申了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并要求募集机构全面检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统一计算投资者人数。投资者还应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筹资机构应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额与其出资能力相符,不存在代理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近年来在私募股权行业备受关注的关联交易,《备案说明(2019年版)》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所谓关联交易,是指私人投资基金与管理者、投资者、管理者管理的私人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管理的其他管理者管理的私人投资基金或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同时,《备案通知》(2019年版)还规定,经理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回避关联交易,不得利用私人投资基金的财产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转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非法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事前和事中安排,以及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
定义“募集后”,明确募集资金的条件
目前,一些基金经理在筹集资金时存在着“小打小闹”、“先筹后筹”的现象。分析人士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原本是适度监管的理念,那些“准备小基金,募集大基金”的产品颠倒了申报和募集的逻辑顺序,将私募股权基金的申报变成了增加信任的手段,这与私募股权基金法的适度监管理念相悖。在这方面,《申报说明》(2019年版)明确解释了“已完成的筹资”的概念,并重申在私募股权基金从外部筹集后,管理人员应向协会申报。
《备案指引(2019年版)》还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应当关闭运营,备案完成后不得开立认购/认购(认购)或赎回(支取)账户。
但考虑到大型股权基金的实际运作需要,《备案说明(2019年版)》规定了有条件的例外,即同时“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或合伙”和“基金处于合同投资期”。五种情况下,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可以增加新投资者或增加现有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不得超过备案时间。
事实上,除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整体备案要求外,《备案说明》(2019年版)对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资产配置基金提出了不同的备案要求。
“新老削减”设定了一个过渡期
与前一版本相比,《申报通知》(2019年版)明确规定了基金存续期的要求。此前,私募股权基金的平均投资周期很短。据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末,股权风险投资基金已退出项目,投资期小于4年的项目占74.6%,退出本金占81.5%,投资期大于7年的项目相对较少。
根据《备案说明》(2019年版),私人投资基金的期限应当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鼓励管理人员设立期限在7年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此外,管理者在投资时需要注意三个“禁令”。从规范的角度来看,《备案指引》(2019年版)提出了禁止管理人员硬性支付、开展资金池业务和设立投资机构的要求。
《备案说明》(2019年版)中有许多新条款。为了保证平稳过渡,根据“以旧换新”的原则确定了过渡期。在公告中,中国科学技术基金会表示,从2020年4月1日起,中国科学技术基金会将不再申请不符合《备案说明》(2019年版)要求的新的或未决的备案。如果2020年4月1日前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的活动不符合《备案须知》(2019年版)第(2)条“基金”的实质,则私募投资基金在2020年9月1日后不得增加募集规模或增加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此外,民间投资基金投资债权、收益权、不良资产等特殊目标的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在“备案说明(2019年版)”的最后部分, 中国基础基金会 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基础
标题:五类投资活动不属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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